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

二 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

张家山竹简的发现,依发掘和报导的先后,可分为两批。第一批出自1983年底到1984年初发掘的M247、M249、M258三座墓;〔1〕第二批出于1985年秋发掘的M327和1988年初发掘的M336两座墓。〔2〕其中M247和M336的竹简里面都有汉律,M247的下葬年代系吕后时期,M336则在文帝初年。因此两者的汉律都是西汉初的。

M247的汉律竹简五百余支,其大略情况曾由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介绍过,〔3〕彭浩先生也有叙述。〔4〕整个M247竹简,经过整理小组几年的努力,已基本整理完毕,释文正分别发表,但汉律部分要再等一段时间才得以公布。现已知道律令共二十八种,内容十分丰富。M336的汉律竹简三百七十余支,有律十五种,大致与M247的相同,另外还有《功令》一百八十余支,目前尚在整理过程中。现在我们只能就M247汉律竹简的概况作一简介。

M247墓所出汉律竹简原为一卷,在其第一支简背面有标题《二年律令》。卷内每一种律令都有题简,排在该律令之末,不与律文相连。这和云梦睡虎地M11的秦律竹简各条律文都附加名题是不一样的,增加了排比竹简的困难。整理小组是根据出土状况和简的内容去恢复简的排列的,现知律令名称及其次第是:

贼律

盗律

具律

告律

捕律

亡律

收律

杂律

钱律

置吏律

均输律

传食律

田律

市律

行书律

复律

赐律

户律

效律

傅律

置后律

爵律

兴律

徭律

金布律

秩律

史律

津关令

与睡虎地竹简的《秦律十八种》对比,律名相同的有置吏律、传食律、田律、行书律、效律、徭律、金布律七种。近似的有秦律的关市律和汉律的市律、秦律的军爵律和汉律的爵律,但实际未必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汉律最重要的贼律、盗律等都不见于《秦律十八种》,而在睡虎地简《律说》(即《法律答问》)中却有该种律文征引。睡虎地的《秦律十八种》与张家山的《二年律令》,其实都是当时行用律令的摘抄,由于吏的需要不同,所摘抄的范围也就不一样了。因此,《二年律令》不是《九章律》的全部,它的内容应该是包含《九章律》的一部分,还可能有所谓“傍章”的一部分,再加上后来添加的若干律令条文。

《二年律令》中有明显属于吕后时的条文,例如上章已提到,涉及“吕宣王”即吕后之父吕公谥号的,是吕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始有的。这种律文,到诸吕被诛、文帝即位后一定要被废除,所以“二年”只能是吕后二年(公元前186),这便是卷中律令行用的年代。估计《二年律令》的抄写,即在此年或稍晚一些。律令颁布时间的下限,应由此来决定。

以下对律令的内容,扼要作一介绍。

贼律从反、弃守、谋反等大罪开始,规定非常细密。特别对于杀人、伤人,根据罪行性质大小和所杀伤者的身份,作了明确的区分。此外作为贼律内容的,有燔烧、失火、流杀人(淹杀)、伪写玺印、矫制、上书及有言而谩(欺诈不实)、增减券书、毁封、挟毒和亡失印、书、符、券、门钥等等,不能缕述。

盗律的规定也很复杂。有的和秦律一样,以所盗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其钱数仍为十一的倍数,显然是沿用秦律。对于五人以上的相与攻盗,即所谓“群盗”,有严格的惩治规定,可和秦简《封诊式》的“群盗”条参看。律中对盗出财物(特别是黄金)于边关徼等行为,设为专条,反映了当时的情况。

具律详细规定了治狱量刑的各个方面。有些条文针对官吏,如哪些官员有权断狱及谳,哪些官员则不得断狱及谳。有些条文针对原告、证人或被告,如告不审、证不言情以及乞鞫之类。律文中还专门就赎刑金数、刑徒或奴婢犯罪等等情况作了规定。

告律与具律有一定联系,是关于告人的专门规定。例如诬告人以死罪者,规定罚以黥为城旦舂,其他罪则一律反坐。值得注意的是凡子告父母、妇告威公(翁姑)、奴婢告主人的,都置诸不听而弃告者市,可谓十分严厉。

捕律说明捕得轻重罪人的各等奖金,以及追捕罪人的组织方式、奖惩办法。

亡律规定吏民逋亡的惩处,对公士、公士妻以上有专门说明。律中不少条论及奴婢,如奴婢的逃亡、归主、免等,对研究奴婢十分有用。另外对隶臣妾、收人的逃亡也有规定,与奴婢的差别十分明显。

收律指对罪人妻子和财产田宅的没收,可参看秦简《封诊式》的“封守”条。

杂律内容确较庞杂,例如越院垣、擅赋敛、博戏相夺钱财、有债强质等等,均在其列。其中较集中的是奸罪,对强奸、和奸、强略人妻之类都有专条。

钱律规定了行钱即流通钱币的标准,对行金也有规定,而不再像秦律那样有布的规定,可见布(作为货币的布帛之布)早已退出流通了。律文多数是打击私铸钱的,一律科以严刑。

置吏律内容如律名所示。值得提到的是有律文规定诸侯王、彻侯置姬的称谓、诸侯王女的称谓,大概是因为这也是表示等级的缘故。

均输律只有一条,且有残缺,与汉代后来的均输不能同日而语。

传食律和秦律的类似,但更为详细。

田律也有不少袭自秦律,我们在上章中已介绍过了,这里不再赘述,但这里的律文内容更多。

市律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市场的列、伍组织与秦律所见略同。律文有一条对布帛的标准作了规定,不合标准的缯布即加以没收。

行书律包括置邮的地点数量、邮人行书的速度等事项。

复律只有一条,讲到事县官的工人怎样复其户而勿算徭赋。

赐律详述各种赏赐的实际内容,如史书常见的赐衣、赐酒食、赐棺椁等,都可据此具体解释。

户律最重要的律文,是十二等爵各受田宅多寡的规定。律中还要求五大夫以下的人都要比地为伍,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这无疑是商鞅制法的延续。关于田宅、奴婢、财物如何制定遗嘱,即所谓先令券书,也有明文,可与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券书实物参照。

效律只抄下少数律文,远不如睡虎地秦简《效律》完整。

传律是关于传籍制度的规定。依爵级不同,规定哪一级爵到多少岁为img老或免老、到多少岁受杖、到多少岁领取特殊的月米;对什么是士伍、什么是罢癃等也有说明。

置后律详述有爵者如何置后。由于当时爵级相当普遍,置后自然是很大的问题。这只要联系到户律就容易明白了。

与之有关的爵律,抄录的内容也很少。其中区别了当赐受爵与当拜爵,值得注意。

兴律是针对当戍、当奔命、已徭及车牛当徭使而不尽义务,和守燧不负责任的人。

徭律是关于徭役的详细规定。

金布律也可与秦律参看。律文开首是诸内作县官及徒隶禀衣的规定,类似律文即见于《秦律十八种》。当食县官的马牛应如何发给饲料,也在律中。律文还提到官府为缿受钱,加以上面说的禀衣用布,说明了律名“金布”的来由。

秩律讲的是朝内外各种官员的禄秩,对了解汉初职官制度十分重要。由所记地名还可研究当时的行政地理,将来会绘制地图以作说明。

律的最后一种史律,是关于史、卜、祝三种专业人员的规定。如上章所说,《汉书·艺文志》和《说文·叙》所引的一条萧何所草(造)律文,即在其中。

《津关令》辑录了有关津关的制诏,各条原有编号,共二十三条。

《二年律令》的大略,就是如此。

这里还应该附带谈一下M247所出的另一种竹简《奏谳书》。如上章提到的,这种书有简约二百支,也有关法律,是议罪案的汇编。考察案例的历日,多数属汉高祖时,也有几例是秦始皇时的。另有春秋时案例两条,治狱者一为史(子鱼),一为柳下季。这种书大概是学吏用的教材,但案例内容生动而重要,有的很长,如“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黥城旦讲乞鞫”、“南郡卒史盖卢、挚田段卒史瞗复攸img等狱簿”、“典赢告”等条,狱情复杂,对研究当时法律制度及社会状况十分重要,下章将作部分介绍。

总之,张家山汉律竹简的发现,不仅使我们能够系统地认识汉初法律,而且得以同秦律比较(包括云梦睡虎地、龙岗的秦律竹简),研究由秦到汉法律的演变过程。相信在不久之后,M247汉律释文的发表,会和当年睡虎地秦律的公布一样,引起学术界研究探索的热潮。

〔1〕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

〔2〕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两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92年第9期。墓号已改正。

〔3〕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即本篇第一章。

〔4〕彭浩:《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大批珍贵竹简》,《江汉考古》198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