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市法》讲疏
临沂银雀山竹简中有部佚书,发表时名《守法守令等十三篇》。〔1〕十三篇次第,据目录木牍为:《守法》、《要言》、《库法》、《王兵》、《市法》、《守令》、《李法》、《王法》、《委法》、《田法》、《兵令》、《上篇》和《下篇》。我们曾指出,书中《守法》、《库法》、《市法》、《李法》、《委法》、《田法》等篇互相关联,可能在抄成简册以前原排在一起,并对《田法》篇作了较详细的论述。〔2〕这种佚书的《市法》篇,对研究战国时经济制度相当重要,现特予以讨论。有些问题,在论《田法》时已经涉及,就不再重复。
《市法》现存字数不多,简号为875—890,据整理小组注释,有的还可能缀接,由于这部分简零碎错乱,已不能明确分段。
简875、876及877释读为:
王者无市,霸者不成肆,中国利市,小国恃市。市者,百货之威,用之量也。中国能□市者强,小国能利市者安。市利则货行,货行则民□,〔民□〕则诸侯财物至,诸侯财物至则小国富,小国富则中国……如此则小国置市……
这一段是关于市的理论,很值得注意。
整理小组在《田法》注释里已提到该篇与《管子·乘马》的关系,我们在论《田法》时也作过分析。《乘马》刚好有一些段落是讲市的,可以同《市法》对照研究。
《市法》简文:“市者,百货之威,用之量也。”“威”疑读为“汇”。〔3〕所谓市为用之量,和《乘马》所云“市者,货之准也”。意义相同。
简文认为王者不应有市,也就是没有商业:霸者虽有商贾,而不成肆,也就是没有发达的商业。这显然是作者的思想观点,是一种政治、经济方面的主张,并非历史实际。和在《田法》里一样,“王者”、“霸者”仅是作者寄托的理想境界而已,而“中国”、“小国”才是战国时期存在的现实。《市法》作者虽同意王、霸应当取消或抑制商业(大家知道,晚周到汉代许多人有这种看法),但实际上他却提倡“利市”以达安富的目的。
需要说明,《市法》简文的“利市”有两种不同意义。一种意思是使市场通利,所谓“小国能利市者安”即属此义,所以下文说“市利则货行”。另一种意思是以市为利或自市获利,如简887“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意即不允许单独由市场得利,“利”,不能再作“通利”解释。简875的“中国利市”与“小国恃市”对称,似乎也是按后一种意义解释更好,中等的国自市场获利,下等的国则只依靠市场。这样看,作者学说的实质乃是鼓励市的发展。
《乘马》的《务市事》节说:“市者,货之准也。是故百货贱则百利得,百利得则百事治,百事治则百用节矣。”文中“百利得”,各本作“百利不得”,尹注亦依之为解,今据《御览》、《初学记》引改正。〔4〕可以看出,《乘马》篇作者也是提倡百货流通的,所以他说“无市则民乏”。在字面上,这似与《市法》王者无市相反,精神实无不同。
市法强调市吏在“利市”中的作用。简878云:
……也。欲利市,吏必力事焉,民……
简878和886可能拼合〔5〕:
……必大吏能平均,下吏能□割利马。轻征赋,毋有庶孽,毋烦其力事。非市吏有职于肆列间,……
又简878及888:
……也。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邑啬夫……
……邑啬夫□□至于市……
按《周礼》一书所载,市官之长称为司市,其下有爵的官吏有管理物价和贸易中的质剂(契约之类)的质人,管理征赋的廛人和收藏征赋、向朝廷交纳的泉府。另外,有无爵的下列人员:每二十肆设一胥师,掌管“小治小讼”等事务;又有一贾师,确定物价。每十肆设一司暴,禁暴乱;五肆设一司稽,监察市内留连的人。二肆设一胥,每肆设一肆长。这些人员都是从在市贾人中选定的,由司市辟除。《周礼·司市》说司市的职权有“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注云:“物靡,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市均。”疏言:“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物买之者少而贱,使市贾(价)不平,令禁之则市场均平,故云‘均市’也。”简文所说“大吏能平均”,正是指司市这样官员能使物价均平。因此,“大吏”当指司市之类,“下吏”则指质人以下,他们都在肆列间有职,即简文所言“市吏”,其官职名自然不一定和《周礼》相同。
“割”,《战国策·齐策》注训为“取”,《秦策》注训为“分。。市吏中的下吏非法分取商贾的利润,当时必已成为问题,故《市法》规定下吏应“毋割利”。
“轻征赋”以下,是“利市”的三项政策性的措施。“轻征赋”即减轻市场中对商贾的税收。“毋烦其力事”,“烦”,《广雅·释诂三》:“扰也。”即不要妨害商贾的贸易活动。这两点是容易理解的。第二点“毋有庶孽”,比较费解。按古代商贾是社会中特殊阶层,居于市井,如《国语·齐语》(《管子·小匡》略同)云: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价)。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夫是故商子之恒为商。
商贾的事业是世袭的,其财富也会有继承问题,应传嫡而不容庶孽分享。所谓“毋有庶孽”,可能是指对这种继承权的保护。
“非市吏有职于肆列间”一句未完,原意当指市吏以外人员不得任意干与市的事务。
“啬夫”在这一时期不是具体官名,凡在一定级别以下的官都可称“啬夫”,其义接近今天所说的“负责人”。〔6〕“市啬夫”即市的负责官吏,如司市之属,“邑啬夫”则为市所在城邑的负责官员,如郡守、县令长等。简文说“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是讲不许市的官吏垄断市的收益,必须将其上交,而邑的官员必须以某种方式参与管理或者监察。
关于市的建设规模的设计,是《市法》简文最宝贵的部分,见于简880至885,首先说:
……吏者具,乃为市之广狭小大之度,令必称邑。使其利出入之门,百货财物利之。市必居邑之中,令诸侯、外邑来者毋……
“广狭小大之度”即市的长。先秦古语有关数量的,有些与后世不同,如“多少”古云“小多”,“大小”古云“小大”,但是“广狭”是一样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工律》有一条简文是:“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7〕整理注释时曾考虑到“亦”字或系“夹”字误写,当读为“狭”,只因“广狭”与“小大”、“短长”不同例,未敢遽定。现在对照《市法》,这个问题得以解决。河北平山中山王墓出土的《兆域图》铜版,铭文有“阔(狭)小大”,〔8〕“阔狭”和“广狭”同例。
市一定要建立在城邑的中间,其大小必须与城邑相称。市门应该便利,使货物能出入无阻。市门古名为“”,睡虎地秦简《司空律》云:
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9〕
这是禁止刑徒城旦、舂接近市场。
由律文可知当时市都有门,市内还有路,可以通行。
市究竟怎样大小,《市法》现在只保存关于“国市”的规定。“国市”应即诸侯国都一级城邑中的市。简882、883云:
毋相稽留也。国市之法,外营方四百步,内宫称之,为凿四达之……市,二分也。为肆邪分列疏数……
市既有门,当有界限。简文“营”,《说文》云:“匝居也。”段玉裁注:“‘匝居’,谓围绕而居,如市营曰闤、军垒曰营皆是也。”市营称“闤”,见于《文选·西京赋》注,崔豹《古今注》云:“市墙曰闤。”因此简中所说的“营”,就是市周围的墙。“宫”义为室。所以简文所记市的结构,是四周筑墙,成正方形,墙内建与之相称的房室。市墙边长400步,也即是2400尺。传出洛阳金村的战国铜尺,每尺合23.1厘米,〔10〕据以折算,400步合554.4米,即半公里强。“国市”规模之大,不难想见。简文下云“……市,二分也”,可能是说较小城邑市的边长为国市的“二分”即一半,也就是面积为四分之一。
“为肆邪分列疏数”,整理小组注释读“邪”为“叙”,引《周礼·司市·注》:“叙,肆行列也。”“疏数”,意犹疏密,这是说划定肆列之间的距离。市肆必有列的组织,睡虎地简《金布律》云: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11〕
足证秦市中商贾在列,且有伍的编制。《汉书·食货志》唐颜师古注:“列者,若今市中卖物行也。”《市法》表明,这种列的组织并非起于秦汉,战国时期已经有了。
简文还规定了商肆占地的大小。简884、885:
……有授肆□□□□固有数矣。市货□贵者,授肆毋过……毋过七尺;下货贱者,授肆毋过十尺,此肆邪市列之数也。诸它货非……
货之贵者体积小,贱者体积大,故授肆大小有别。肆最大不过10尺,折合2.31米,这应当是指肆门面的长度,不妨猜想设肆的房屋是长条形的通间,能按肆的需要分隔成门面长短不等的开间。
以上所述《市法》记载的市,与汉代的市颇相近似。大家知道,四川新繁出土东汉画像砖,表现了当时市的全景,已有不少学者研究过。〔12〕砖上的市,正是四周有正方形围墙,三面有市门,墙内有长条形的房舍。这些都与《市法》的规定相符。只有砖上市中央有亭,简文现存部分没有提及,很可能是佚失了。因为《周礼·司市》已有“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蒞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范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的记载,“思次”、“介次”即市亭之类,〔13〕市法也一定会想到这种建筑。当然,是否像汉代那样是多层的旗亭,无法确定。
简文还告诉我们,战国时的市能集中各诸侯国的财物货品。所谓“诸侯”是其他诸侯国,“外邑”则是本诸侯国内的其他城邑。商业的繁荣昌盛,可以想见。按《三辅黄图》载,汉长安设九市,“各方二百六十六步”〔14〕。《市法》的“国市”远大于九市中的一市,而“二分”的市与之相近,也足以说明市场的发达程度。
〔1〕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一),文物出版社,1985年。
〔2〕李学勤:《银雀山简〈田法〉讲疏》,《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东方出版社,1986年。即本篇第四章。
〔3〕参看周法高:《新编上古音韵表》22·8。
〔4〕郭沫若等:《管子集校》(一),《郭沫若全集》历史篇5,人民出版社,1984年。
〔5〕同①释文注释,第142页注〔8〕。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7〕同上,第69页。
〔8〕河北省文物管理处:《河北省平山县战国时期中山国墓葬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1期。
〔9〕同⑥,第89—90页。
〔10〕国家计量总局:《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3,文物出版社,1981年。
〔11〕同⑥,第57页。
〔12〕刘志远:《汉代市井考》,《文物》1973年第3期;林剑鸣等:《秦汉社会文明》第四章第二节,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
〔13〕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
〔14〕陈直:《三辅黄图校证》卷之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