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概况及主要特征
技术是把“双刃剑”。随着网络虚拟空间与社会实体空间交融的“双层社会”[3]形态的悄然形成,信息网络技术在推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类涉网犯罪也快速攀升。早在2016年,其已攀居犯罪总量的1/3[4],成为名副其实的“犯罪之王”,形成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纵深相伴、错综交织的犯罪新样态。以传统犯罪为重心的理论政策研究、立法执法实践,经受着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犯罪模式转型的又一次巨大挑战。但总体而言,目前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差异主要还是程度问题,不是性质问题[5]。在此基本情势下,呈现出以下显著特征:
1.智能性
不同于大量传统犯罪,各类网络犯罪呈现出鲜明的智能性、专业化特点。随着网络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的模式与手段也随之快速转换、提升,很多新技术、新装备、新理念,被犯罪分子狡猾模仿、“为我所用”。黑客渗透、拖库撞库、病毒威胁、密码破解等作案手法已屡见不鲜。犯罪技术的发展,正在倒逼网络风险防控、网站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硬件、软件不断对抗升级。无形世界中道、魔斗法的智能性角逐,已成常态。
瑞达网络公司创始人诺瓦·斯皮瓦克(Nova Spivack)及伦斯勒理工学院副教授吉姆·亨德勒等研究者,曾以10年为周期,将网络技术发展划分为三个时代。其中,Web1.0时代的网络主要体现为“联”的特点,相关犯罪主要是以计算机及其系统为物理性对象采取物理性方法而实施;Web2.0时代的网络主要体现为“互”的特点,相关犯罪主要是以网络作为物理性犯罪工具,并出现以侵财案件为主的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两个时代的共性都是物理性。斯皮瓦克认为,Web3.0是网络发展的第三个10年即2010—2020年。在此阶段,在传统物理社会空间之外,多出了一个网络社会空间,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互联”,成为最为显著的特征。传统犯罪既可以在物理空间实施,又可以在网络空间实施,现代社会正式步入“双层社会”时代[6]。在此阶段,网络犯罪显现出明显的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特征的智能性特征,各种涉网智能型、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对其有效治理的智慧性元素,陡然提升。
2.立体性
网络瞬间联通的快速性、便捷性、无疆界性等特点,加之对技术专业槽的限制和相关资源的优化匹配追求,类似于实体经济社会的专业分工细化、内外组织严密的当代网络犯罪,在传统犯罪团伙性特点的基础上,形成了上中下游分工合作的链条性、不同分工节点衍生的多层性、点面主体纵横交错连接的网格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纵深性、多核性等关联关系更为复杂的“立体性”特点。这种新型的立体性犯罪特点,不但大大提升了各类网络犯罪的效能、扩散了其危害,也显著增强了其逃避监管、遥相呼应、“断臂求生”的抗打击能力。
3.虚拟性
信息网络技术的特性,决定了大多数网络犯罪呈现犯罪主体虚拟性、犯罪过程虚拟性、犯罪场所虚拟性、犯罪损失虚拟性、犯罪危害虚拟性等特点,这在那些相对“纯粹”的、单向度的网络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比如,针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破坏、侵入行为以及对网络安全管理的懈怠和滥用等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等。这些迥异于传统的现实性犯罪的新型虚拟性犯罪,对于犯罪人的打击与防范、被害人的自我防护以及传统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行政部门的监管与稽查、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等,都面临着严峻挑战。(https://www.daowen.com)
4.平台性
网络犯罪的一对多、多对多的离散性和辐射性,使得各类网络空间构建者成为网络时代各种新型犯罪的深度关联者。其中,网络空间构建者首先表现为电商平台、交际平台、娱乐平台等网络平台。网络平台的性质,从21世纪初的“从属性、工具性和中立性”发展为“主动性、自主性和空间性”,甚至成为网络空间中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7],对传统社会结构形成巨大冲击。这种与现实社会的工作生活场所迥异的虚拟平台,在便利民众购物、交际、休闲的同时,其资源配置的巨大能力以及或明或暗的异化性,客观上形成了各类网络犯罪的中枢区、集散地、主战场、加油站。
5.跨域性
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是重塑我们身体符号的主要工具。[8]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网络犯罪的跨域性特征明显,相比传统犯罪中的人、地、物大多为同域同界的样态,有了颠覆性的变化。加之网络犯罪前述的立体性特点,各类涉网犯罪的跨多市、跨多省以至跨多国多境,已成为新常态。多年前,我国境内90%以上的诈骗网站、钓鱼网站、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就位于境外。[9]由此,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黑客攻击、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犯罪,无不“上天入地”“翻江倒海”“肆意冲撞”,现实世界的地域、疆域等概念与禁忌,在网络世界荡然无存。而随着以AR、VR等技术支撑的“元宇宙”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更加凸显。为此,如何与时俱进地深度转型升级传统犯罪治理的理念和法律规定,成为网络时代的重要新课题。
6.涉众性
互联网的基本特征就是将独立、散落的个体,联结在一个共同的虚拟空间。由此,借助各种平台和工具,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更加快捷便利、成本低廉,犯罪行为可以轻易在短时间内危害相当多的被害人,危害后果呈几何级放大。涉网犯罪辐射广、危害大、涉众多的特点,与传统的线下犯罪形成强烈对比与反差。非法集资、非法传销、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行为,借助网络渠道,其影响力、蛊惑性显著增大,线上线下交互,涉案人员动辄以万人、百万人计,涉案金额往往高达上亿甚至百亿,若处理失当,极易演化为群体事件,这为相关案件的侦查取证、走访调研及善后处置,都带来巨大工作量和极大困难。
7.演绎性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一日千里,迭代升级迅速。若以前文所述的10年为计的Web1.0、Web2.0、Web3.0时代为基准,目前的网络技术发展,应该已进入Web4.0时代。道生魔长,与之相伴,网络犯罪模式、犯罪手法,亦随之不断变化演绎。Web4.0时代的网络犯罪,无论是以网络为侵害对象、侵害手段、侵害空间的“纯粹性”网络犯罪,还是传统犯罪借助网络进行的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性”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等方面,都必然表现出更大的确定性演绎变化趋势和不确定性发展样态[10]。为此,规范与科技密切结合的犯罪科技学,必须紧盯网络犯罪的演绎规律,进而提升防控技术、完善治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