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药品与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中的问题
现实社会食品药品与知识产权犯罪治理中的问题,同样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主体多层面的共识度尚待提升。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针对网络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维护,相关各方的重视度都大幅改观,但在治理理念、治理重点、治理方式、边界把握以及立法执法的取向、“宽严相济”的政策践行[33]等方面的共识度,尚待磨合提升。
2.法律制度与标准规范亟待完善。第一,在涉案制度的总体完善方面,食药与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同时涉及标准规范、行政规范和刑事规范,而且相互关联咬合。为此,这三类规范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且需彼此科学呼应,并“针对法律规定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及时组织清理”“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法律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34]不然,执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办理将会陷入于法无据、缺失标准、行刑冲突、难以操作等困境。第二,在法律规范本身的完善方面,涉及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跟进。首先,程序法层面,网络环境下,线上线下结合、跨多个区域甚至横跨多个国家的食品药品与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并不鲜见。为此,传统社会环境中延传多年的基于本土本乡犯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下,串案、并案及长链条、跨区域经营案件,都遇到很大阻碍,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并案管辖难。其次,实体法层面,因食药犯罪是致使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财产遭受损害或有损害的危险的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性、多元参与性、结果发生的迟缓性和难以感知性、行为手段的专业性和难以认知性、风险及结果的难以计算性和延展性等特性,呈现出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自然犯罪、经济犯罪、政治犯罪的公害犯罪特征。按照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规范,很多此类案件都难以有效证成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网上行刑衔接梗阻不畅。与线下行刑衔接状况相似,涉网食药与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行刑衔接同样远未畅通。第一,涉网案件行刑衔接的“五重五轻”问题同样突出——重视执法层面的行刑衔接而轻视立法层面的行刑衔接、重视制度规范衔接而轻视部门主管衔接、重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的“正向移送”而轻视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移送”、重视涉罪案件移送而轻视涉罪线索通报与信息共享、重视涉罪案件的刑罚衔接而轻视违法案件的拘留衔接。第二,行刑衔接的“四不问题”依然存在——行政部门对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领域涉罪案件大多存在“不愿移、不会移、不能移、不敢移”的问题。[35]其中,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愿移”仍将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的主要矛盾,但因部分公安机关各种主客观原因引致的“不能移”问题、部分纪委监委部门对监管渎职要素把握的偏颇引致的“不敢移”问题,亦应引起相当重视并尽快解决。(https://www.daowen.com)
4.网上执法办案的综合能力有待提升。鉴于网上案件与网下案件的较大差异,目前的行政执法、刑事侦查与刑事司法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因食品药品及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无不深度涉及该领域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规范,案件在制度规范和技术规范之间的“穿透性”“跨界性” 特点突出,而受岗位职责与知识技能所限,各个执法主体往往是“少博多专”,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更是束手无策。为此,在新形势下的“综合案件”面前,单层社会下相关部门之间既相互制约又协同配合的综合能力,面临更大挑战,亟待大力提升。
5.涉网案件查办的科技支撑严重不足。当前的网络食药与知识产权案件查办,与传统的违法犯罪差别巨大,大多涉及信息情报技术、检测鉴定技术及危害评估技术等,但目前相关事业单位及市场第三方机构,在人员素养、平台设备、标准方法及资格资质等方面,都还存在程度不一的短板,科技支撑严重不足。涉案物品及专门问题的专业认定技术、设备、机构、人员与相关制度(包括检验检测、专家认定、行政认定、司法鉴定、权利人证明)以及上述专业认定意见缺失下的证据规格要求等,有待进一步提升与完善。
6.网络社会共治依然任重道远。传统的单层社会,越来越强调多方主体深度参与、密切配合的“共治”。该治理模式被推崇为“良治”“善治”的必然模式。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复杂环境下,这一治理模式无疑更凸显其必要性。但经过多年发展,目前电子商务公司及其附随经营者的严格自律、各类行业组织及民间团体的勤勉自治、执法司法部门兜底保障的联通协作机制尚不理想,线上线下的社会共治依然任重道远。
而上述问题中,第4点提及的针对涉网案件的“执法办案能力有待大力提升”问题,目前尤为紧迫、亟待解决。多年来,执法司法的制度设计和相关岗位人员的能力训练等,主要基于现实社会、有形市场的单纯场景,这在行政执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针对涉网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与稽查手段,更多强调强化执法力量的协作配合以增强网络市场监管合力、探索新型监管机制以提升网络市场监管效能、大力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等。但这些工作方式,已难以有效适应网络环境下的执法办案,特别是面对涉网假冒伪劣行为的新手法、新模式,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取证手段等都明显滞后。一是调查取证、锁定证据困难。在网络销售点多面广、消费者广布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的情况下,传统地针对线下有形场所的调查措施、取证手段,难以适应这种电子经营业态,对证言的收集、对售出商品的鉴定、对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的计算等,难以有效实现。二是溯源摸排、案件经营困难。当前,网络经营企业良莠不齐,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及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差别较大。一些平台企业门槛设置较低,日常的监管、警示、下架、驱离等管理制度不严密、不严厉,一些违法经营者便采取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在这类平台开设店铺、卖假售劣,加之部分物流快递企业没有严格执行“收寄验视”“保存记录”等邮政管理制度,导致办案中很难层层追溯到批发、生产源等上家,难以做到案件查处的“斩链条、端窝点、清源头”。三是落地查处、人赃俱获困难。为了逃避打击治理,违法人员往往采取“订单加工”“化整为零”“人货分离”“货标分离”等手法,以达到货物与标识异地存放、人员与货物疏离、避免大宗伪劣货物积压仓库的效果,导致证据不足、难以定案。因应上述种种新变化、新问题,对该类犯罪的打击治理对策,也必须随之作出实质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