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又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其属于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关注的主要对象。无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单行法规范,均对其不遗余力地着力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既要履行《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一般义务,也要履行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义务。本书主要介绍其特殊义务。主要有:

一是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审查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

二是检查监测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数据保存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和交易记录等数据信息分别按照不同的期限予以保存。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四是食品召回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直接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五是民事赔偿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六是投诉举报处理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特别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七是技术支持义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销售信息查询、数据提取、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八是其他义务。例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则其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一样,具有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