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现状
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19)》[15],报告第一次号召将“技术赋能+多元共治”的假货治理模式作为我国的成功经验和样本在全社会推广。所谓“多元共治”,是指越来越多的执法机关、权利人和消费者等各方主体都参与到假货社会共治中,不仅是消费者和权利人,各地的执法机关也更加愿意借助数字技术参与到对各地制售假货团伙的溯源打击当中。
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领域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越来越多的相关主体愿意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手段共用的方式来予以打击,其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越来越重视运用刑事手段。据《2019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16]统计,2019年阿里巴巴协助全国439个区县的公安机关开展线下假货打击活动,参与执法机关的数量,相比于2017年增长了93%。全年累计推送超过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共计1045条,协助政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4125名,涉案金额达84亿元。当然,刑事手段主要还是针对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的直接侵权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主要还是偏向于民事责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我国《刑法》从网络信息管理的角度对网络服务提供平台提出要求,并新设了相应的罪名。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并造成法定严重后果的,构成该罪[17]。在司法实践中,(1)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站上直接销售非法软件,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18];(2)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的系统中含有大量的淫秽作品,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19];(3)网络服务提供商管理的系统中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经提醒后拒不改正的[20],既可能构成处罚更重的犯罪,也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