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层面

(一)法律层面

1.立法层面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的重要基础。著名的“镜像命题” 认为法律是反映社会的一面镜子,新的社会关系产生势必需要与之匹配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相应的公平正义。然而立法的滞后性无可避免,新型犯罪与社会发展相伴相生,波云诡谲的犯罪手段与形式对以往的法律法规提出挑战。如前文所述,现有法律法规已为构建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但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因此,在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缺陷的同时,亦应针对互联网特性出台相关规章制度,以此夯实规制网络食品犯罪的法律基础。

(1)明确网络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网络食品犯罪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加以规范,建议出台规制网络食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方面予以规定:首先,明确网络食品犯罪的含义并细化表现形式,确保执法部门在认定查处网络食品犯罪时有法可依。其次,明确网络食品犯罪的认定标准。与线下食品安全犯罪相比,网络食品犯罪具有诸多特殊性。倘若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则不能满足网络时代的现实需求。实践中,多数行为往往被定义为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的情况,轻视了网络食品犯罪的危害性。对此,应结合当前网络食品犯罪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以法律解释等方式对定罪标准进行详细补充,扩大涵盖范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局限性与主观性。

(2)严密网络食品犯罪刑事法网。第一,拓宽规制网络食品犯罪的行为方式。梳理《刑法》规制网络食品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可知其中罪状描述仅限于生产、销售行为,与《食品安全法》提及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范围存在出入,无形中忽视了种植、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也可能发生网络食品犯罪,致使打击网络食品犯罪的效果不佳。反观欧盟国家——挪威在其《刑法典》中明确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贮藏、运输以及夸大宣传等,尽可能地提醒食品安全相关从业者的安全意识与注意义务。[44]故此,挪威的食品安全享誉全球,食品安全犯罪率偏低。笔者认为,应客观理性地认识网络食品犯罪行为方式,建议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至生产、经营全过程,增设持有型食品安全犯罪并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如此便可严密网络食品产供销全链条的刑事法网,促进《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无缝衔接,扩大网络食品犯罪的打击范围,净化网络食品市场经营环境。

(3)加大网络食品犯罪的刑罚力度。目前,网络食品犯罪获利空间极大,而犯罪行为人受到的惩罚相对较轻。司法实践中多以罚金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至三年有期徒刑惩戒犯罪行为人,甚少将自由刑上升至无期徒刑或死刑,且缓刑适用率过高。此外,无限额罚金刑未具体规定罚金数额标准,裁决尺度差异之大,出现行政罚款数额高于罚金数额的情况不在少数。有鉴于此,建议:首先,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参照《食品安全法》修订罚金刑的基准,提高犯罪成本。其次,完善资格刑规定。以法律法规形式杜绝犯罪行为人披着合法的外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限制或永久剥夺其从事网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资格,以此达到净化网络食品市场的目的,显现防控网络食品犯罪的决心,发挥预防网络食品犯罪的功效。最后,适当减少缓刑制度的适用。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要与时俱进、因时而异。若想遏制网络食品犯罪的恶化态势,就要坚决秉持从严从重惩治网络食品犯罪的理念,敦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应有责任。

(4)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首先,提升与网络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位阶。综观规制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除《食品安全法》以外,大部分属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易引发部门间的利益之争,削弱了法律主导地位和政府公信力,也为不法行为留下了空间。因此,建议我国立法部门重视网络食品犯罪问题,从法律层面肯定网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健全网络食品物流运输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就目前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快递暂行条例》(2018)而言,尚未对网络食品物流运输环节予以特别关注,致使网络食品安全风险增加,网络食品犯罪诱因出现。对此,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网络食品物流运输服务加以规定,使之适应网络食品安全需求。同时,细化食品类快递物流行业准入资质,统一验视标准,确定食品冷链服务供给能力,规范网络食品寄递行为,落实网络食品快递损坏赔偿制度,从而保障网络食品物流运输环节的安全。

2.行政执法层面

(1)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队伍。基于工作需要与专业背景,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至关重要。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课程,建立培训考核机制。当前结合大数据、网络新技术、法律法规及网络食品犯罪新手段等更新知识结构,以确保监管的专业性。培训模式上可与科研院所或高校建立长效合作培训机制。

(2)建立网格化无缝监管模式。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的工作经验。一是划分网格区域。以省、市、县、乡层级为划分基准,以点带面连接成网,构建网络食品安全互动网格,明晰并落实监管主体职责,提高监管密度,实现无缝隙监管。二是整合分散的监管资源。形成监管执法部门精准、高效、协同的监管集合体,与网络食品安全网格信息化监管模式协调配合,通过统一的监管执法平台和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在对网络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巡查的同时实时捕捉上报网络食品监测信息,迅速处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消除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3)构建线上线下高效持续的监管执法体系。在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体系中,行政监管执法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序参量,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针对当前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的运动式专项整治行动,建议开展线上线下食品的智慧监管。一是搭建平台数据库。基于已有云计算业务系统、结合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搭建智慧监管基础平台、研发食品安全质量检测系统软件与信息数据库。同时,借助大数据对当前网络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快速掌控网络食品安全舆情与趋势,进而实现智能研判及监测预警。例如,河北省专门成立了网络稽查专门机构,研发了网络食品药品交易监测与云稽查系统。[45]二是人工智能助力。创设物联管控系统与人工智能巡查系统,以实现全时段全过程的信息化管控。例如,浙江省开展了“线上数据分析、线下重点管控”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开发“网络食品安全抓取系统”,深度研发人工智能数字视频分析技术和互联网“爬虫”技术,完成“机器助人”的实时巡查监管工作。[46]三是加强移动执法信息化。研析并借鉴美国和我国湛江市的FDA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国内通用的“掌上FDA”软件及内置功能,为监管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信息化装备,提高现场执法工作效率与信息采集的准确性。[47](https://www.daowen.com)

(4)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召回体系。第一,完善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食品犯罪局面,适应当下社会发展与民众生活需求,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线上线下的食品溯源信息较分散,市面上推广的大多是企业自建的追溯平台,各自为政,权威可靠性还需考量,而我国的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已经发展成熟,经济实力已足以支撑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追溯范围覆盖线上线下,品种类别应有尽有。因此,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将涉及食品原料、生产地、流通、销售、配送以及各个环节经手人等信息的条形码、二维码与区块链、大数据溯源技术相结合。同时,整合各区域、各环节、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数据,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库,方便监管人员随时随地检查食品安全信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犯罪案件可及时倒查,厘清问题源头与环节,倒逼各类食品企业与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为避免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在市面上流通销售,可借鉴学习美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美国食品企业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由食品安全检查局检验评估问题食品的危害性。倘若危害性较大,监管部门会借助新闻媒体公布相关信息,以提高民众安全意识,降低受害可能性。若危害性较小便由企业自主召回处理。[48]这一经验为我国召回问题食品提供了较好的思路。一方面,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联手,立即暂停问题食品的销售,评估其危害性。并引导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通过微信、微博、公众号、官网、新闻客户端等平台发布召回信息,有效清理问题食品,以减少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此举还能向公众展现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心,塑造良好形象。另一方面,为降低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强化解决线上线下食品安全事故或犯罪案件的能力,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促进网络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签订保险 合同。[49]

(5)强化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一定程度而言,政府在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中的监管作用至关重要。强调并落实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有助于政府监管作用更加有效地发挥。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捎带提及问责条款,看似面面俱到,实际操作要求模糊、执行困难,容易滋生腐败和自由裁量权滥用等情况。有鉴于此,建议:首先,在完善相关立法内容的基础之上,明确问责主体,厘清问责关系,确定责任归属,避免追究责任时无法落实到个人。其次,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在何种情形下对何人问责也需确切规定并纳入相关规章制度中。毕竟在一个没有责任的世界里,每个人都试图耗费人生大部分时间任意行为,并想方设法逃避个人责任。[50]身处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政府监管人员与普通人一样,无法逃脱人的本性。对此,明了问责内容与范围并将其置于日常监管工作中是非常必要的。最后,问责程序的规范化、公开性是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的重中之重,决定了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监管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说服力以及办事效率。与此同时,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公开,问责情况如实公布,避免暗箱操作与形式主义,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媒体监督,才能实现依法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的目标,提高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的科学化、高效化与民主化。

3.刑事执法层面

针对网络食品犯罪案件的复杂性、虚拟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应及时整合侦查力量,优化侦查模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大数据预测预警功能,进而实现对网络食品犯罪的精准打击。

(1)提升情报收集和调查取证能力。针对网络食品犯罪案件的复杂性、虚拟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应及时整合侦查力量,优化侦查模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大数据预测预警功能,进而实现对网络食品犯罪的精准打击。第一,多方合作主动收集数据信息。加强情报收集,广辟线索来源是防控网络食品犯罪的前提。[51]网络食品犯罪手段推陈出新,隐蔽性与虚拟性更甚以往。基于此,首先,公安机关应提升主动性。充分发挥自主能力,主动积极获取犯罪线索,迅速立案侦查,全面采集涉案人员信息,善于总结网络食品犯罪情报与线索的特点及规律。为此,需加强与政府监管执法部门、阿里巴巴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及移动通信公司等的合作。借助数据挖掘技术与社交网络分析技术,在保证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扩大搜索范围,丰富信息情报,筛选分析更多数据线索。第二,加大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获取力度。侦查人员要找准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和切入点,分析研判相关机构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涉案信息,调取并保存涉案人员的交易信息和聊天记录,摸清犯罪链条与人员构成。进而结合“金盾”工程[52]锁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地址,深入调查及时实地取证。对已经损坏或删除的电子数据,应及时修复重建,对磁盘的信息挖掘、流动数据的获取都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53]

(2)创建网络食品犯罪预警防范模式。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公安机关应以此为契机,以信息化和大数据应用为支撑,结合“互联网+” 时代背景下的网络食品犯罪侦查重点难点,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创建完善的网络食品犯罪预警防范机制。一方面借助大数据等技术的趋势预测功能,对以往网络食品犯罪相关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准确高效地研判犯罪重点区域、频发问题、潜在威胁,建立网络食品犯罪预警模型,进而重点布控加强预测预警。另一方面加强信息交流与数据共享,达到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在处理网络食品相关问题时可实施延迟到账提款,提前掌握犯罪资金流,实现止付止损,以此保障网络食品犯罪的提前预警。

(3)加强打击网络食品犯罪的执法协作。防控网络食品犯罪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单一力量不足以支撑网络食品犯罪的集群“战役”。对此,各地区、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形成联动合成作战机制,切断网络食品犯罪链条,更好地服务于网络食品犯罪防控工作之中。首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在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跨区域办案合作平台,积极签订相关执法协作协议,实现信息畅通、远程串并案等合作方案。同时明确侦办犯罪案件的主体与辅助执法之间的责任义务,细化完善办案方式、时限、合作内容以及考核激励制度等问题,力求建立跨区域间打击网络食品犯罪的长效合作机制。其次,协调各警种间的侦查合作。统筹调配刑侦、技侦、网警、治安、图侦、情报等专业侦查力量,与食药警察联手开展网络食品犯罪协作侦查工作,以“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平台为龙头,推行“网上双向推送、反馈”机制,运用便于操作的实战研判工具,精准定位犯罪嫌疑人,筹划安排侦查策略,循序渐进推动犯罪案件的侦办,形成全程高质高效的破案模式。[54]最后,重视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网络食品犯罪环节多、易模仿,牵涉的部门众多,各自为营的情况普遍,导致逐个环节打击的侦查策略难以奏效。因此,公安机关在侦破网络食品犯罪案件时要注重与市场监管总局、质监局、工商、电信、邮政等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在坚守各部门业务边界的同时破除部门之间的合作壁垒,形成联动式侦查执法体制。协作内容不只是移送犯罪案件,还包括收集犯罪线索、共享情报信息以及配合现场调查等活动。除此之外,各地区、各警种、各部门还应倒推研析已侦破的案件,倒查侦办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对其进行整改,继而提高执法协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我国已具备基本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框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工作都积极为行刑衔接提供可靠依据。但当前的行刑衔接不够紧密,如协调机制不畅,影响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诉讼;知情渠道不畅,导致对犯罪案件的监督不力;证据标准不同,致使犯罪案件立案率不高等。基于此建议:首先,健全网络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与程序予以细化明确,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对于暂时定性困难、认识分歧的犯罪案件,特别是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跨地域的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可适度放宽,以防相关工作人员因不熟悉案件移送标准而截流案件。同时,需追究不移送案件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将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拒不移送、逾期移送或以罚代移等情况不能提供合适理由的,应落实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其次,优化信息交流系统。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部门工作系统互联互通,如实录入案件并实时监督,整合执法与司法资源,为网络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架设沟通交流的桥梁,切实解决信息不畅、有案不移、管辖不明等问题。最后,完善证据衔接转化制度。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适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从而使行政执法掌握的证据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致,以利于顺利转化。对证据内容合法、收集程序存在瑕疵的,如能及时予以更正,可以将其转化为刑事证据。[55]除此之外,还需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刑事诉讼意识,理性识别案件性质,合法收集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之上,明确依法获取的证据效力,对实物证据可直接使用,对专门性证据[56]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内容,原则上由公安机关重新制作收集后转化为证据,但在实践操作中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