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一)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网络食品经营者是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给消费者的经营主体,其既要履行普通食品经营者的一般义务,也要履行因网络而产生的特别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一般义务见诸《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特别义务散见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5]中。本书主要介绍其特殊义务。主要有:

一是市场登记义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必须取得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者原则上不能无证进行网络销售,同时,网络食品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从业者,原则上应当办理市场登记,除非具有市场登记豁免情形者。[16]

二是信息公示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网络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信息也应当公示,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17]

三是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四是配送要求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五是出具凭证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六是记录留存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2年。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保存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七是技术支持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