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保障层面
社会共治理念是在建立纵向权利架构的同时,根据新兴的互联网发展潮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模式。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与以往的犯罪治理方式不同,其具有主动性和预防性,不仅要建立表面的互动关系,还要深入理性地审视社会共治的作用。在强调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寻求合作共治,从而优化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策略,推动社会共治的工作进程。
1.确立互利共赢的社会共治理念
在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工作中,利益是维系整个网络食品行业链条的纽带,亦是引发网络食品安全事故与犯罪案件的源头。[62]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网络食品犯罪主体处于注重短期自身利益,放弃追求长远利益的状态,致使各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影响社会共治的工作效果。为解决此问题,应当通过确立互利共赢的社会共治理念来推动防控网络食品犯罪的工作进程。具体而言,首先,为激发社会主体社会共治网络食品犯罪的积极性,统一利益目标,建立利益协商分配机制,设立相关制度、程序、规则与救济途径,秉持“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利益均衡配置。其次,规范利益协商分配对象,减少利益协商分配的时间精力的耗费。对于主体职能重叠、交叉的部分,由各社会主体共同启动利益协商分配机制,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2.创建社会共治联动防范体系
社会共治要求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电商平台、行业组织、社会舆论及消费者各主体共同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这就需要各方紧密配合,发挥合力和联动防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确立政府各部门应急联动体系。包括多部门、多行业、跨区域的应急联动。一是实现信息互通。各有关方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信息,实现目标同向、行动同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应对网络食品安全事件。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实时掌握第一手网络食品交易信息,作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应及时把相关网络食品事件信息反映给食药监局及有关部门。食药监局应及时作出反应,并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作出事件反馈。二是实现资源共享。各有关方要全面掌握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一旦发生网络食品事件,能够做到优化配置及合理调度相关资源。食药监局要及时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对所发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开展调查工作;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要配合食药监局的监管督查工作;相关媒体要对网络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跟踪报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三是实现应对协同。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处置网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食药监局应根据制订的网络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各有关方在预案中的责任分工,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统一行动、协同配合,更有效地应对网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建立社会共治各方联动防范体系。这方面主要体现为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平台合作,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效率。具体包括:第一,电商平台配合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包括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质性的经营资质审核,建立相应的网店信用等级制度,同时不断完善自身的平台服务建设。例如,为了阿里巴巴专门开发了协查系统,搭建了与工商、质监、食药监、海关等部门的数据桥梁,依法快速处理协查需求,为执法部门提供协助,提升公检法部门执法效率。第二,政企合作为消费者联合维权。例如,杭州市食药监局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打假维权合作备忘录》,就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打假、密切消费维权等内容达成共识;同时对平台开展行政指导,落实《食品安全法》中网络交易平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审核义务,帮助平台建立线上管控关键词库,加强保健食品等商品信息的管控,构建网络食品安全网。[63]第三,电商助力破解监管难题。例如,阿里巴巴与政府部门探索建立“三大机制”。一是食品药品预警机制。在淘宝网主页面设置食品药品预警专栏,强化各经营者对其经营保健食品、食品必备信息展示,否则产品不予发布、展示,淘宝网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有关资质审查和产品随机抽查。二是绿色便捷协查机制。对于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辖区食药监部门向淘宝网发出《稽查建议函》,由淘宝网负责屏蔽有关违法信息并进行企业自身规范。对于在淘宝网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辖区食药监部门出具单位介绍信,调取有关卖家身份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等信息。针对外地来函协查,由辖区食药监部门在第一时间以传真、快递等形式转淘宝网直接受理,淘宝网需按要求及时回复对方。[64]此外,监管部门与阿里巴巴集团建立沟通互动机制。淘宝网负责对接到的相关投诉信息整合并反馈给食药监部门。食药监部门结合监管情况定期公布预警信息、产品曝光信息。
此外,在不同的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之间也应当建立联系密切的合作机制,在食品商家的审核、食品来源及销售等方面,加强合作,结合他人举报和个人信用制度,进一步确保网络食品的安全性,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搭建网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信息平台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要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其中“共享”意味着汇聚整合信息资源,在规范管理中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网络食品犯罪的社会共治需要消除信息数据壁垒,实现互通共享。
(1)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数据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当前政府监管部门需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定期发布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中市场检测等信息。一方面使消费者及时了解网络食品安全性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帮助消费者参与改善网络食品安全性的控制管理;另一方面使公众能从正规渠道获得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65]同时,通过政府和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披露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了监督作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关注网络食品安全动态的信息反馈,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应变能力。此外,政府部门主导的互惠融通、互动开放、科学安全的信息共享机制,还可以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运用大数据集结各方力量。网络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越来越依托于食品安全领域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利用,越来越需要通过适时准确的大数据分析,来帮助政府、企业、消费者有效应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当前应进一步发挥大数据的如下作用:第一,构建网络食品产业链条痕迹,使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二,消费者通过合理便捷的手段,全程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包括:通过终端或者门户网站查看该经营主体的实时视频监控;消费者通过微博、微信、APP客户端、门户网站等形式,扫描流通、生产和餐饮等环节的产品条形码和企业二维码,实现对产品和餐饮单位详细信息的查询;能及时接收监管部门发布的舆情预警通知通告,同时能同经营主体进行投诉、举报等交互活动。第三,实现自动对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预警。通过各种数据的预见性、靶向性数据智能分析,实现快速锁定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网络食品安全流向走势,为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日常监管工作提供多层次、多角度参考,为开展网络食品监管分析研判、科学预测、风险防范提供了靶向性和科学性支持。第四,加强大数据云中心的科学建设,实现“数据整合”向“数据推送”的突破性转变。包括:大数据云中心能够将海量数据快速推送给产品注册审批、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许可、产品信息追溯、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执法案件、信用体系等业务监管平台,推送给市场经营主体等实践自查平台,推送给市场消费主体等监督共治平台,等等。
综上,为有效保障互联网经营中的食品安全,应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强调的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各相关主体的合力作用,构建科学、高效、规范的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体系,进而通过有效遏制网络食品犯罪保障良好的网购食品市场环境,构建食品安全的利益“共赢”格局。
【注释】
[1]赵鹏:《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食品年销近10万亿元》,载《北京日报》2018年7月19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chat/chat/2020/12/id/52677.shtml,2020年12月9日。
[3]沈晓蕾:《加强网购食品交易监管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年第8期。
[4]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有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判例时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和网络外卖食品(以“食品”“饿了么”“美团”等关键词进行搜索)涉及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近800起,而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仅10起。
[5]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6期。
[6]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百零八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7]陈鹏:《我国涉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8]苏娜:《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浅析》,载严励、岳平:《犯罪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835页。
[9]刘薇:《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研究——基于对475份刑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10]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1]《食品安全法》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履行责任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12][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13]孙晓威:《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14]王牧:《新犯罪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33页。
[15]应培礼、倪铁:《犯罪学通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页。
[16]朱剑:《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0-01/09/582_3239395.html,2020年1月9日。
[17]王牧:《新犯罪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45页。
[18]资料来源:(2017)苏08刑终99号 丘讯、黄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19]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和侵犯商标权类犯罪都未将非法经营罪纳入其中,原因在于非法经营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以及相关经营许可制度,与前述两类犯罪侵犯的法益略有区别,故此正文中的案件审结量和涉案人数占比是除非法经营罪以外的统计。另外,前文论述中表明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刑法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但在案件搜集整理时未发现与两个罪名有关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例,因此未将两个罪名纳入统计。
[20]魏平雄、赵宝成、王顺安:《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
[21]刘薇:《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研究——基于对475份刑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
[22]王宏玉:《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之刑事对策分析》,载李春雷、许成磊:《惩治与保障: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规范研究》,群众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2页。
[23]阿拉木斯、邓燕等:《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及平台网规研究》,载肖平辉:《互联网背景下食品安全治理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241—242页。
[24]驱动中国:《京东用区块链让快消品实现终极溯源:原料材料信息可追溯》,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4485186063578860&wfr=spider&for=pc,2018年6月28日。
[25]罗超:《京东组建跨境溯源联盟 刘强东在下一盘什么棋》,http://www.sohu.com/a/160259103_ 115980,2017年7月27日。
[26]时延安、王烁、刘传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https://www.daowen.com)
[27]徐景和:《食品安全治理创新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8页。
[28]慕平:《法律监督机制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29]冯朝睿:《社会共治:迈向整体性治理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48页。
[30]《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3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2]康智勇、关晓琳、杨浩雄:《网购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探析》,载《食品科学》2019年第5期。
[33]雷苏文、唐小哲、侯培森、倪方:《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3年第3期。
[34]尹红强:《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载《食品科学》2019年第1期。
[35]马宗利、王平:《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浅论》,载《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7年第9期。
[36]邵彦铭:《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6页。
[37]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38]中国经济网:《全球食品安全排名出炉 中国排名第35位上升11位》,http://www.ce.cn/cysc/sp/info/201912/16/t20191216_33864279.shtml,2019年12月16日。
[39]代大鹏:《经济法视野下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宁波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40]李静:《中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
[41]夏勇、周凌:《美国对食品安全的刑罚规制及其启示》,载赵秉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制对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7页。
[42]冯朝睿:《社会共治:迈向整体性治理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157页。
[43]秦英:《部分发达国家的食药管理经验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载李春雷、许成磊:《惩治与保障: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规范研究》,群众出版社2015年版,第355—356页。
[44]易俭国:《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
[45]中国新闻网:《河北将建网络食品药品交易检测与云稽查系统》,http://www.chinanews.com/sh/2018/07-06/8559043.shtml,2018年7月6日。
[46]马英娟:《建立上海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载《科学发展》2020年第1期。
[47]刘增金:《上海完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载《科学发展》2020年第2期。
[48]新华社:《防患于未然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重在预防》,http://www.xinhuanet.com/world/ 2017-02/15/c_1120473605.htm,2017年2月15日。
[49]程景民:《食品安全行政性规制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201页。
[50]任峰:《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责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3页。
[51]胡玉明、宋利红:《大数据思维下网络传销犯罪的侦查》,载《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52]“金盾工程”是我国公安机关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增强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调作战、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侦察破案水平,以适应我国在现代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实现动态管理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实现科技强警目标的重要举措。
[53]漆世钱:《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与对策》,载《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9年第3期。
[54]许丰盛:《我国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
[55]杨寅:《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行刑衔接制度》,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
[56]专门性证据是指涉及网络食品安全领域的检验、鉴定报告等材料。
[57]陈玺撼:《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方便多了》,载《解放日报》2019年4月4日。
[58]刘增金:《上海完善网络外卖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载《科学发展》2020年第2期。
[59]职业打假人是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专门知假买假并向商家索赔或者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获取举报奖励的一类特殊群体。
[60]罗秋:《发挥积极作用 净化市场环境——浅谈如何规范引导职业打假人》,载《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7年第4期。
[61]邵彦铭:《食品安全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6页。
[62]曹裕、万光羽:《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研究报告(2017)》,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
[63]《杭州市强化监管合力破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难题》,载“中国质量新闻网”,2016年9月1日。
[64]《杭州开启食品药品监管新模式》,http://www.39yst.com,2013年10月29日。
[65]在此方面,泰州做法值得推广。2014年,泰州市局自主开发了“泰州市食品药品数字化监管平台”,汇集数据查询、在线咨询、投诉举报、知识普及、诚信公布、消费提示、红黑榜、曝光台、政务微博九大功能。2017年,该局在此基础上开发了手机APP,检查人员登录后,可将现场检查数据和诚信评分实时上传,公众也可以随时登录并查看食品经营企业、餐饮单位、零售药店等的信用等级,方便公众查询各类信息。泰州市高港区食安办统计表明,依托泰州市食品药品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健全了全区2201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动态信用评定,监管效率和成效大幅提升。参见《江苏省泰州市你我系列活动开创全民共建共享新格局》,载《中国食品报》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