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四)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 安全

美国十分注重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共治中的社会参与度。首先,美国政府部门鼓励公众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立法会开展民意调查,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保证法律法规的制定公开透明,与公众和社会需求契合;其次,注重公众知情权,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借助网络媒体与社会共享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后,鼓励并培育行业协会自律自治,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整合资源、提供优质行业服务,辅助政府监管,维持网络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营。

信息公开制度在日本同样广受好评,政府部门通过网络、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途径向公众及时推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及检查结果,内容全面具体、形式丰富多样,并欢迎社会各界对其进行监督。该监管体制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及时予以更新,以此弥补法律规章制度实施的滞后性。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日本政府力争做到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共治工作力量均衡,切实提高日本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效果。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履行的责任,要求其熟练掌握所涉食品加工技术,自律自检;其次,消费者可以专家身份或食品安全监督员身份积极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发现并反馈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除此之外,社会组织——日本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充分发挥自我组织与自我保护能力,保障网络食品的供应链安全,设立部门进行食品检验与比较试验,并开展消费教育与指导。

研究域外治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策略时不难发现,欧盟在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时也注重吸收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以形成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共治机制。欧盟各成员国鼓励食品安全协调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推动相关政策制定与实施,日益彰显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在保障食品安全时形成的有效合力。例如,德国允许消费者当场检验网络食品是否新鲜、完整、安全,倘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当场退货。

由此可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当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社会共治主体的培育力度,坚持科学正确引导,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取长补短,整体提升,进而优化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