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的建议

四、完善我国网络食品 安全 行政治理的建议

以行政法学观之,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带有“网络”一词的定语修饰,但其本质上仍是市场失灵问题,不过其却因部分政府失灵因素而变得更加错综复杂。根据本章的学理阐释,我们认为,下列这些建议对完善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具有参考意义。

一是恢复建立食品安全独立管制制度,实现管制职权和组织的法律化,未经法律修改程序不得擅自变动。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市场效益导向转变到公众健康上来,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实行全程风险规制。

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力量,特别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食品抽检评价、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义务的履行。

四是赋予行业协会和其他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对网络食品安全一定的执法权,如调查权、建议权和惩戒权。

五是建立政府与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强制性的数据共享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以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推动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公开化。

六是建立食品和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信誉数据库,搭建政府、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信息交流的平台。

七是列支专门预算,使得“神秘买家”运行制度化和常态化。

八是大力提高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内部“吹哨人”奖励水平。

九是针对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通过人员借调、部门联动、技能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稽查队伍建设。

【注释】

[1]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20》。

[2]如2020年8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称,近期抽取粮食加工品等16大类食品151批次样品,检出5大类食品6批次样品不合格。值得关注的是,这6批次不合格食品都来自电商平台。2020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对11大类食品61批次样品的抽检结果,除1批次农药残留超标问题韭菜来自线下外,其余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销售渠道也来自电商平台。2021年8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对26大类食品337批次样品的抽检结果,检出食用农产品、糕点、水果制品和肉制品等4大类食品的5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为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等,而这些问题都见诸电商平台所售食品。

[3][英]韦德:《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4][美]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6页。

[5]“一般说来,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的关系是,在政府放松直接规制的时候,间接规制往往加强,这是因为政府放松对某一领域的价格或进入市场的管制后,需要通过加强反垄断来维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在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方面,政府出于加强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的考虑,在放松经济规制时,社会规制对防止不利的外在效应或增加有了的外在效应仍然是必要的”,详见莽景石的《日本市场复归中的政府规制改革》(《日本学刊》2000年第6期)一文的“后发展国家中经济规制的性质”部分。

[6]参见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译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转引自陈富良:《政府规制中的公共利益理论与部门利益理论》,载《北京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7]冀玮:《市场监管中的“安全”监管与“秩序”监管》,载《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0期。

[8]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

[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10]沈岿主编:《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的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11][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194页。

[12]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

[13][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总序”第5页。

[14]作为部门规章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但即使出台后,其内容体系和基本条款也会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持高度一致。

[15]如北京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制定的《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6]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市场登记豁免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即“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17]《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8]刘恒主编:《行政执法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页。

[1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条。

[20]崔炳善、司空泳浒:《政府规制与腐败》,李秀峰译,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