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治理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发展与机构改革
因应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国际协作形势的复杂变化,我国对科技创新的倚重、对知识经济的呵护,亦达到历史高峰。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定位、制度设计,随之跃升到了一个历史性新高度。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在此政策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体制机制改革的规划与推进。纲要明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完善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的设立标准、职能定位和配套机制。同时,强调要“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完善专利案件的审判规则与审判机制。
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随着国家对知识经济的日益重视,涉及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也逐步走向完善。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二十余年后的2018年,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30]第四十一条特别强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前端部门法的完善,作为后端保障法性质的刑法,亦随之演变推进。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后的20余年来,十次刑法修正案均未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修正,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变化,相关法律逐渐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与刑事治理形势不相符等问题。为此,2020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明晰了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在此基础上,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坚持问题导向,回应“新经济”模式,进一步修改了8条知识产权相关条文,强化了注册商标保护及权利人利益维护,加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商业间谍罪的处罚力度,其修改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犯罪行为类型的细化、个罪刑种刑期的设置等,呈现从严从重的处罚趋势。
表11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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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
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侵权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行为人通过电商平台、微信群、QQ群等展销侵权商品或留下相关信息,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络方式,借助便捷的物流、寄递公司进行两点一线的运营和销售。对此,在国家常态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执法活动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几乎每年都要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部门探索总结出了一套工作模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1)问题导向。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政法机关或单独进行,或联勤联动的一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无不是以密切关系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等方面突出的违法犯罪现象为重点,持续开展雷霆治理,以罚促管、以打促防,不断发现新问题、新漏洞,进而从主体角度、规范角度、技术角度等不同层面,完善防范措施、提升防范效能,以有效化解某一领域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近年多次开展的专项整治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行动,几乎都是以网络销售的食品药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儿童用品、老年用品等民众投诉集中、关系生命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日常消费品为重点。一定程度上,在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伪劣违法犯罪依然较为猖獗的态势下,这类问题导向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以优势兵力集中、高效解决重大节点问题的良好效果,也起到了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的双重预防作用。为此,问题导向下的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违法稽查与犯罪打击相配合的工作模式,成为我国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常态。
(2)一体治理。结合前文的已决案例统计分析及实地调研可知,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总体上犯罪分工精细化、产业链条化特征较为突出。犯罪分子往往长期配合、共谋实施犯罪,将整个犯罪行为进行链条化切割,各环节地理位置分开,呈现人货相分离、货品商标相分离、组装加工场所和库房相分离、侵权地和销售地相分离等特征。同时,犯罪分子还往往借助云存储技术、境外设置服务器等技术手段,并通过非法支付平台收取货款快速转移资金,隐蔽犯罪轨迹与行踪,形成一条“线上线下”并行、境内境外交织、跨时空跨地域的犯罪产业链,[32]极大增加了线上线下一体化打击治理的难度。有鉴于此,近年来,围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的政策指向越发明确、多部门联动的专项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首先,在政策指引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特别指出,要在传统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工作模式基础上,“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则同样强调,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其次,在专项整治方面,历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亦无不线上线下一体进行。其中,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中,重点加强电子商务执法,要求完善线上排查、源头追溯、协同查处机制,强调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销售行为的监测和排查,提高案件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推进线上线下结合、产供销一体化执法,全链条查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2020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清风”“龙腾”行动中,在严厉打击线下的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严厉打击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的“秋风2020”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盗版出版物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 1日起实施后,化妆品除了上述常态化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的各类专项行动,剑锋直指线上伪劣侵权产品的“网剑行动”和“剑网行动”,更是连续开展多年且目前无丝毫停歇之势。其中,“网剑行动”是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14家成员单位自2018年起联合开展至今的“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简称,其重点打击对象为涉网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多年来,该行动一直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通过强化线上线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形成多部门的执法合力;而始于2005年、持续至今的“剑网”专项行动,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联合开展, 每年的行动主题随线上问题而略有不同。“剑网2021”的行动重点即为对短视频、网络直播、体育赛事和在线教育领域版权的监管和相关侵权行为的打击治理。总体上,连年密集开展、声势浩大地对侵权产品线上线下一体治理的各类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具有鲜明特色。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屡打不净、容易反弹、成本较大等诸多问题。
(3)综合协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主体、多渠道、多部门。由此,“企企协同、政企协同、监管协同、管查协同、行刑协同、社会协同、跨域协同” 的“七位一体”的内外协同综合治理,便成为历次专项行动的又一较为稳定的工作机制。其中,企企协同是指各类大大小小的网络平台与依附平台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与合规。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是电商平台和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类企业,既是直接的市场经营主体,也是肩负一定管理职责的监管主体,其对平台上海量商户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状态。同时,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与鼓励下,加强电商平台与权利人的密切合作,为侵权商品的鉴别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政企协同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线上线下企业的引导与规制以及双方的彼此影响与良性互动。执法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宣传引导等手段,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监管协同是指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与执法中的同方向、同步调以及遥相呼应、互为补充的配合与默契。2018年以来,为了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铲除侵权商品产供销链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综合执法的体制改革,对网络知识产权分段、分部门的传统监管方式,开始向跨区域、全链条、综合式的监管转变,日常执法及专项治理中的监管力量的内部协同性得到了明显改善;管查协同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日常监管部门与执法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衔接顺畅、以查促管、以管促改的内部协同机制;行刑协同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证据转换、涉案物品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多方面工作的密切协同与顺畅衔接。历次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专项整治工作,大多是两类部门、多个机关之间的联合发起、联勤联动;社会协同是指各类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媒体记者、职业打假人、企业内部“吹哨人”及消费者等的积极参与,构建优势互补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共治格局;跨域协同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跨区域、跨国境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国内不同地区或境外相关国家、地区的执法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近年查办的跨域、涉网知识产权重大案件,无不深赖于国内不同地区或相关国家的执法司法力量的深度交流与执法协作。
(4)技术支撑。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复杂性、隐蔽性。发现线索、锁定证据、摸清链条都有相当难度。为此,与传统的线下侵权行为治理不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科技思维和技术力量在平台内部的自我监管和外部的行政监管、执法办案中,都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多年的打击治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侦查机关也敏锐地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开始着力强化执法中的科技支撑,加强自身科技素养的提升和必要的科技装备、科技手段的配备。但总体上,在行为人日趋狡猾、违法犯罪的技术含量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执法办案的技术支撑,仍大有潜力可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