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解机制

(四)调解机制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除了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途径解决外,还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专利法》第六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对可进行调解的专利纠纷的范围、调解与专利行政部门的衔接作出了规定。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积极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是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创新和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于缓解审判工作压力,实现司法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互联网协会是我国互联网从业者的社团组织,对营造和引导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承担行业责任。互联网调解中心在互联网企业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诉讼、行政调处之外进行调解。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具有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专业性、公益性等特点。调解中心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在诸多方面体现了互联网企业的特点。一方面,调解中心通过聘任专职调解员和兼职公益调解员对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进行调解。另一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的自律与深度参与,调解中心在调解员调解的基础上设立了企业纠纷联络人制度,通过涉案企业指定的联络人对其涉及的纠纷进行针对性快速处理,加大加快调解的覆盖范围和及时性。

2017年12月19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将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破解知识产权保护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快速、灵活的解决渠道。人民调解作为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与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等途径形成合力,为相关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