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对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影响

(五)新 技术对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影响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对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报送的义务。除此之外,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虽然目前没有接触到适用该法第八十四条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但是,随着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系统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的筹建,以及目前对行政执法标准的最新政策精神,未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明显增大。

1.统一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系统的建立(https://www.daowen.com)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规定:“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的水平。”

不仅仅是前述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检测信息网络,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公布的政策性文件[31]中也提到了要尝试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系统,即要“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跨地域经营的特点,研究建设统一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化系统,对接全国主要电子商务经营网站,实现知识产权权属在线确认和在线监管等功能”。在这份政策性文件中,除了电子商务领域,版权领域也要“建立社会化网络版权保护监测机制”。

2.基于全国统一化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行政执法标准的变化

基于前述强大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监测体系的建设愿景规划,中央对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1月30日下午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了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所以前述《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行政责任,虽然目前行政机关很少适用该条款进行执法,但未来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体系+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的双重要求下,一旦知识产权信息监测体系建立,其行政执法标准也极可能随之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