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治理结构

(三)构建多元治理结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构建多元治理结构”,这种保护理念和模式也是中央在近期各类政策性文件中反复提及和倡导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该《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共治知识产权模式,在传统行政和司法途径之外,进一步通过调解、仲裁和公证等方式来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着力制定各种标准、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培育知识产权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公证机关[11]。通过完善和加强不同保护途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各种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12]。又如,2019年国务院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制度设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https://www.daowen.com)

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问题上,司法判决虽然具有终局性,但我国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是通过司法之外的方式如行政执法和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的。以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为目标,有必要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种保护途径的优势,最终形成相互协调、彼此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此,可以考虑制定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的规则以及配套管理规定或指南,以规范相关机构在从事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以及公证业务时的资质、管理权限、操作流程等内容。同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专家志愿者制度,研究和制定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工作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