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2026年02月05日
(二)完善网络食品
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美国和日本在机构设置方面较为相似,均是由多个机构共同组成联合监管治理网络构架。美国是由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联邦、州、地方政府相互独立又密切协作,构建覆盖全国、三级立体的监管网络。[40]主要工作由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CDC)负责。(表4)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责任不是由司法警察承担,而是交给上述各机构在其特定管辖范围内分别行使。这种分工协作模式可满足食品安全犯罪调查的特殊要求,利于各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和对部门特别法规的熟悉程度,避免因技术性认定等细节问题的疏漏影响案件的办理。[41]日本网络食品安全主要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以及消费者厅负责,四个机构在各尽其责的同时相互配合,共担风险。
表4 美国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机构

续表

相较于美国和日本较为分散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欧盟则采取了独特的食品安全集中管理模式。为消除恶性食品市场竞争,取得消费者信任,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统一监管线上线下的食品安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除此之外,各成员国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了快速预警协同系统,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以免线上线下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蔓延。
我国既可借鉴美国、日本之经验,设立由多个机构联合治理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并促使各监管机构在权责明确的基础上相互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确保监管成效立竿见影;也可参照欧盟之法,采取统一管理线上线下食品安全工作,在遭遇线上线下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时,可快速作出反应,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并利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规避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对社会各界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