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内容

(一)知识产权内容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增加了新的保护客体,知识产权的内容得到了扩展。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除了包括上述传统权利内容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内容。

1.著作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也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由于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专属于作者本人,但其中的财产权益可以继承或转让,使财产权在流通中获得最大价值。在取得方式上,区别于工业产权的申请取得,著作权为自动取得,作者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判断某一作品是否落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时要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双重判断。在形式要件上,要坚持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不保护抽象意义的思想,只保护特定思想的具体表达。此外,《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形式进行了限定,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在实质要件上,著作权不保护一般意义的劳动,只有作品的具体表达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安排和取舍,才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实质要件。

2.专利权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和实用新型虽都属于新的技术方案,但发明适用于产品、方法或其改进,而实用新型仅针对产品。(https://www.daowen.com)

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不同,专利权的取得需要主动申请。专利申请需满足书面申请原则、在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和批准。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要求专利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熟知。此外,新颖性还需满足不存在抵触申请的条件即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程度上有所区别,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要求在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看来,其创造性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常明显的;显著的进步要求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实用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与发明、实用新型相比,外观设计的授权要求程度较低,只需满足新颖性,且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即可。

3.商标权

商标是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担保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记。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实质要求。一般而言,任意的、暗示性的文字或图形具有显著性,纯粹描述性文字或图形不具有显著性。此外,即使商标没有固有显著性,也可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使特定产品和服务与他种产品和服务有区别,达到识别来源及质量担保的功能。

4.其他知识产权

除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之外,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也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对于上述知识产权内容的保护,除了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设权模式加以保护外,也可通过侵权、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模式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