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部门的义务
2026年02月05日
(三)政府监管部门的义务
从行政治理的视角来看,作为社会行政权主体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作为国家行政权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事务中,存在着一种行政监管的分工关系。或者保守地说,网络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是一种间接模式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入网食品经营者,政府主要是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政府监管部门的义务大致有:
一是资质审查义务。政府监管部门不能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具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的准入审查义务,就免除自身对其资质的审查义务。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亦有审查义务。
二是信息检测义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不同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监测工作,建立各自范围内统一的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监测系统和统一监测、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应当通过网络涉嫌违法案件查办机制,及时启动相关部门的依法查处。(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信息数据共享义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和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四是案件查办义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职,贯彻落实“最严厉的处罚”指示精神,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严格依法查处,实施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