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
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规制,早期主要集中在著作权领域。2006年,我国借鉴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其上位法理论,则是依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21],以规制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为主要目的,不再局限于著作权领域,其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展到包括侵犯商标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益。另外,从部门法的角度,《商标法》第五十七条[22]、《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23]等也作出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可构成帮助侵权的规定。
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则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制模式,在此基础上更为全面和具体地规定了更为细致的保护规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也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的特殊主体章节专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司法解释方面,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2号),同月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11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39550—2020)的国家标准,已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该国家标准是在我国《电子商务法》框架下研究形成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其结合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实际情况,借鉴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已有的成功经验,从范围、规范性文件、术语和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管理、电子商务网络信息平台要求、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一致性测试等七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