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一)网络食品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1.网络食品

网络食品,就字面含义理解,是指通过网络销售或购买的食品,其与实体店面售卖的常规食品相比,显著区别在于食品销售经营中的互联网特性以及种类多样、交易便捷、价格优惠等。学者们对“网络食品”的认知与理解存在些许差异,多数学者将“网络食品”等同于网购食品,指以互联网为媒介购买的食品。亦有学者认为“网络食品”的概念范围宽于网购食品,以网络植入、网络推广等形式进行的异业合作营销模式亦属于网络食品范畴。[3]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条文,可将“网络食品”解读为网购食品,是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采用的“网络食品”与我国现有法律条文所指的“网络食品”含义相同,是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其中,不包含网络餐饮食品及网络外卖食品,主要原因在于网络餐饮食品和网络外卖食品多与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有关,[4]且我国食药监管部门就网络餐饮食品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此区分网络餐饮食品与网络食品。

2.食品安全犯罪

目前,我国就何为“食品安全犯罪”尚无统一的定义。刑法学界定的食品安全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与食品有关的,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法律惩罚的行为。[5]该观点拓宽了食品安全犯罪涵盖的范围,扩大了刑法对相关法益的保护范畴。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部分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未满足刑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因此在罪刑认定方面存在矛盾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惩罚犯罪行为。狭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被刑法规定为食品安全犯罪的违法活动。具体而言,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相关罪名。[6](https://www.daowen.com)

犯罪学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解释外延更为广泛。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既包含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其他非刑法规定的具有不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换言之,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以刑法规定为核心,以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且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经济类法规所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以及违背道德规范的越轨行为。因此,犯罪学中的食品安全犯罪是指食品从生产到销售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中所发生的一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7]

综上所述,出于研究需要,将食品安全犯罪界定为在食品生产、销售等营销活动中,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破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危害不特定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网络食品犯罪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对网络食品犯罪的释义予以明确,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实际上,网络食品犯罪是食品安全犯罪的网络化变体,究其本质依旧是一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有学者将网络食品犯罪解读为在网络环境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以第三方网络交易与支付平台为依托,通过快递等物流形式,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8]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食品监管渎职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罪名来认定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以及相关越轨行为。

结合以上论述与本研究需要,将网络食品犯罪定义为犯罪人凭靠互联网的便捷性、虚拟性以及不确定性,以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或自建网站为媒介,通过物流配送等形式,向消费者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或假冒伪劣食品,实施非法经营活动,侵害不特定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网络食品安全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