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的内容

二、我国网络食品 安全 行政治理的内容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现实性,决定着对其行政治理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从电子商务的一般特点出发,完善和创新电子商务监管,以法律形式确立起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的基本框架,这也是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的最基本法律要求。鉴于食品安全事项的特殊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依法监管奠定了基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一些省市纷纷进行行政立法,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作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从而构建起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的基本制度体系。

无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赋予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较大的社会行政权,这实质上是政府将原先的行政监管业务交由互联网平台行使,这是典型的治理行政。因此,对那些冠之以“监督管理”名称的行政立法文件,我们必须持多元主体监管的视角来审视。在行政治理理念指引下的监管中,网络食品安全的具体环节和领域(如餐饮服务、生鲜销售、零食销售等)监管倒是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明晰化和制度化。[14]基于此,我国网络食品安全行政治理的内容就体现在不同主体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