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参与主体层面
目前,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总基调下,防控网络食品犯罪逐步由政府主导治理模式转变为社会多方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模式。动员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行业协会、消费者以及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力量共同治理网络食品犯罪,找准各自定位,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进而减缓公权力的治理压力,实现“社会本位”向“人民本位”的转变,最终优化网络食品犯罪的治理成效。
1.提升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以食品安全意识为基础,以诚信自律为操守,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义务。一方面,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强化自律。树立法律、道德、诚信、质量、安全意识,切实保证生产经营的网络食品健康、安全,同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外力助推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意识的养成。一是制度助推。如依照有关法律制度、政策规定,推动完善网络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操作流程,落实科学严谨的网络食品生产管理、风险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设立信用“黑名单”及从业禁止制度,签订质量安全承诺责任书,营造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守信激励、失信惩罚的氛围。二是培训助推。企业需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和健康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章制度及生产标准,积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培养其守法合规安全生产经营意识。可借鉴上海市推出的网络“食安课堂”,提供定制培训并精准锁定“不求上进者”。[57]
2.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运作
(1)厘清并落实管理责任。首先,严格准入制度。202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指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前第三方平台应与政府监管部门研讨制定更严格的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入网门槛,建立相应的网店信用等级制度,同时不断完善自身平台建设。其次,加强日常监管。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与随机抽检,实现网络食品全程留痕、实时溯源。一旦发生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平台实施违法犯罪,且平台明知或应知而未采取相应制止措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则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再次,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强化各经营者对其网络食品必备信息展示以加强食品预警,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质性的经营资质审核,与政府监管部门合作达至绿色便捷协查违法犯罪案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打假,等等。最后,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第三方平台需在显著位置公布本平台投诉管理方式,建立因网络食品安全纠纷解决机制,加大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范围,继而提升第三方平台的服务管理水平。
(2)健全信用评价体系。第三方平台通过评分累计等级模式来划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这种信用评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然而,实践中不乏不良商家利用平台漏洞,购买“水军” 伪造好评信息或威胁消费者好评,致使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可信度降低。鉴于此,一方面,第三方平台应视行为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惩戒甚至强制闭店并予以公示。另一方面,第三方平台借助技术手段,对虚假评价信息进行自动筛选并删除无消费记录人员评价。此外,第三方平台针对利用微博直播或私信、微信聊天、发布朋友圈与公众号等方式销售非法食品的行为,可开发用户食品安全提示功能,一旦上述平台页面出现“食品”“自产自销”“无添加剂”等关键词,便自动触发该提示功能,从而填补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
3.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1)加强宣传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升有利于有效的宣传机制。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探索建立统一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和微信小程序,便于消费者实时查看查询。另一方面,利用权威传统媒体和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普及网络食品安全与相关法律知识,准确及时发布网络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网络食品犯罪案件及处理结果,提醒公众保存网络食品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https://www.daowen.com)
(2)拓宽消费者监督举报渠道。当前结合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格局,构建“信件、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监督举报途径非常有必要。[58]在运用传统投诉方式如消协和12315投诉举报外,需建立全国性的投诉处理中心,统一规范网络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网站,在保护举报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及时发布举报情况,督促被投诉商家尽快核实处理,进而由政府监管部门加大对被投诉商家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微信维权小程序和短信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程序,缩短举报周期,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畅通多渠道保障消费者积极行使诉权。
(3)正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自1995年职业打假人[59]出现至今,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组织体系,不仅从“线下打假”向“线上打假”转变,而且集团化、专业化特征突显。虽然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有待商榷,但其客观上在网络食品市场中扮演着类似于“线人”的角色,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行政监管的不足,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因此,应正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鼓励其发挥识假辨假的能力,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合作,助力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同时,需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其投诉举报行为,充分发挥正面效应。[60]
4.发挥行业协会监督指导作用
尽管我国已成立诸如中国食品行业协会、中国副食品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组织,为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沟通协调、网络食品行业的运营及监督网络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行业协会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独立性不足等问题。反观美国的食品行业协会如食品加工商协会(NFPA),其在设定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参与制定美国食品安全标准、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规制行业良性竞争等方面都以成熟独立的社会组织身份参与其中。鉴于此,我国可考虑成立专门网络食品行业协会,以引导监督网络食品市场健康有序运作,平衡政府监管部门、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首先,确定网络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晰食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规范,以此引导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法地生产经营。其次,制定统一的网络食品行业标准。网络食品行业协会协同政府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食品类别分组沟通协商,共同制定统一的网络食品行业标准,以此优化网络食品质量管理。最后,发挥网络食品行业协会引领优势。协会需树立自律自治意识,推广诚信经营理念,宣传网络食品安全知识,激发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的潜力。
5.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监督无孔不入,而新闻媒体对网络食品犯罪问题的报道能够监督引导网络食品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法律赋予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力。同时,作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的“第四权力”,新闻媒体承担着舆论监督的责任与义务。[61]
第一,新闻媒体应及时关注网络食品犯罪问题。积极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以媒体特有的敏锐性和洞察力发现群众身边存在的网络食品安全隐患,深入调查并及时披露报道,为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提供有用线索。第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秉持中立、公正、严谨的态度报道网络食品安全事件,准确反映事实真相,切忌过度渲染与炒作。认真严格把关将要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杜绝传播网络食品安全谣言,更不能为博取公众眼球故意制造谣言,引发社会恐慌。第三,新闻媒体应当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以公益广告、专题栏目、新闻节目、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积极向公众普及网络食品安全知识,提升消费者的网络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积极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交流,发布网络食品检测合格率等权威食品安全数据,帮助民众了解掌握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现状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