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保护

(二) 行政保护

1.行政保护的优势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构建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的两条途径,并通过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保护渠道,促进知识产权多元保护机制不断发展。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虽然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因素。除了我国行政权强势的历史传统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自身优势也是其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

行政保护程序相对简便,具有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特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价值取向上有不同侧重。行政机关追求效率,而司法作为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优先追求公平。价值取向的差异让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立案迅速、处理程序相对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高效的行政保护机制同时是低成本的,能有效减少权利人的时间、金钱、精力等交易成本,在降低个人成本的同时能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具有被动性,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而知识产权除了涉及权利人的个人权益外,还涉及公共利益,单纯地依赖权利人主张权利,难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行政权主动介入以保护公共利益。此外,知识产权保护除了涉及法律问题外,还需要借助专业技术知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人才、设备、技术等优势,能对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专利侵权行为和专利违法行为进行专业判断,解决司法人员缺少技术知识造成的事实及法律认定上的困难。

2.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为多头分散管理。从主管部门来看,中央层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商标,国家新闻出版署主管著作权;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主管更为复杂。多头管理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相互推诿、重复执法现象严重,部门利益存在冲突,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实上,针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的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以建立统筹协调机制。1998年,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划入原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职能;2004年,国务院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9年,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些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跨部门整合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因多头管理导致的效率低下、规则不一等问题。

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2016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了第一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地方,决定首批在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湖南长沙、江苏苏州、上海徐汇区等6个市(区)级层面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该《方案》提出“科学划分知识产权部门政策引导、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职责,探索有效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按照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有效避免多层次多头执法”。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进行规定。提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