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的必要性
1.社会共治与协同治理释义
社会共治源于“协同治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是由西方学者首创的新兴理论。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指出: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综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10]学界一般认为,协同治理是指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
社会共治与协同治理有天然的契合,都强调从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转向社会力量的多方参与。强调发挥社会各方的主体意识和责任,通过行使各自相应的法律权利和发挥各自优势对政府规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有效的制约。构建政府主导,食品企业、第三方网络平台、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诸多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食品犯罪治理模式。
2.网络食品犯罪社会共治的必要性
(1)社会共治是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并在后续多项条款中对上述原则予以详述。[11]因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构建“法治保障、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媒体宣传、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社会共治食品安全的新格局。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将食品安全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凸显了全面彻底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与态度。2019年5月,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公开发布,其中提及“坚持共治共享”是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公众应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主体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格局,以构建食品安全领域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从社会共治角度考量如何有效治理网络食品犯罪,是对我国食品安全战略的具体落实和必要回应。
(2)社会共治是防控网络食品犯罪的实践需要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犯罪治理提出了新命题,也带来了新挑战。诚如学者所言:“每一种科学或技术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12]快速发展变化的网络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同时,也为新的犯罪形式提供了土壤。2017年1月至6月,全国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500多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0多起,其中互联网犯罪案件占比40%以上。[13]在网络食品犯罪问题中,利益的驱使固然是使犯罪人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但犯罪成本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缺位、食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其责、公众维权意识薄弱、媒体宣传不到位皆是不容回避的现实。为提升网络食品犯罪治理效果,减轻政府监管重负,平衡治理格局,以确保食品安全与社会秩序,将社会共治引入我国网络食品犯罪防控是实践的迫切需要亦是必然选择。
(3)社会共治是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的现实需要
当前食品生产、销售、物流等信息存在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选择。但另一方面,繁多的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导致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方主体均需分析处理庞杂的食品安全信息,因而给各方带来一定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食品犯罪治理效果。就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获取海量的食品生产、销售信息难度较大,分析掌握耗时费力;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而言,一时全面掌握众多复杂的食品生产标准、质量检测标准等信息存在难度,而且平台不享有监管执法权,导致其获取政府监管部门相关信息明显滞后;消费者及其他公众获取网络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有限,加之相关专业知识匮乏,进而导致消费者欠缺甄别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容易误听误信。鉴于此,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模式以均衡网络食品犯罪防控主体间的信息交互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