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药品犯罪现状
本部分关于网络药品犯罪现状的统计分析,相关数据来源及检索条件如表2所示。按此条件,共搜索到有效判决书264份,涉案人员602人,涉及6个罪名。具体分析如下。
表2 网络药品犯罪统计的数据来源及检索条件

1.犯罪数量及适用罪名
在2019年至2021年涉案的602名犯罪人被判处的罪名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六种。其中,超过半数的犯罪人被判处为销售假药罪。(图8)

图8 网络药品类犯罪一审案件的犯罪人数量与适用罪名(2019—2021)
2.犯罪人户籍地
涉案被告人籍贯省份共涉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华中、华北地区。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广东省、河北省。犯罪人户籍地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域性特征。

图9 网络药品类犯罪一审案件中犯罪人户籍地分布(2019—2021)
3.犯罪惩处
三年已决案件的602名被告人中,8人被免予刑事处罚,112人被判处拘役,绝大部分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占比为84.78%),刑期幅度为6—180个月。其中,一年以下的261人,两年以下的422人。(https://www.daowen.com)
在602名被告人中,229人被判处缓刑,整体缓刑适用比例为38.03%。共249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占比为41.36%),196人适用了禁止令(占比为32.56%)。其中,同时适用禁止令和没收违法所得的犯罪人207人(占比为34.38%),既未适用禁止令,又未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犯罪人243人(占比为40.37%)。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据此,在被判处缓刑的229名被告人中,有116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占比为50.66%。总体而言,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职业禁止令的被告人比例较低。(表3)
罚金方面,根据对602名被告人判决结果的梳理,以万元为单位将罚金数额分为0—1、1—5、5—10、10—15、15—20和大于20共六个组别,与之相对应的罚金适用人数和所占比例如表3所示。其中,罚金数额为1万元以下的人数占比约为31%,罚金数额为5万元以下的人数占比最高,约达38%,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数占据约为19%。(百万元以上的25人,千万元以上的仅1人,其罚金数额为本次统计中最高的2800万元,对应罪名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表3 网络药品类犯罪案件中犯罪人惩处情况(2019—2021)

4.专业问题认定
因药品类案件的专业性强、复杂度高,[15]大量案件涉及涉案物或行为性质的专业认定问题。案例统计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基层办案人员对专业问题的认定方式和途径较为多样。其中,190个案件采用了行政认定的方式,占比最高;[16]其他案件的办理则大多采用多种手段结合、相互支撑补强的方式。如司法鉴定意见辅之以检验检测报告、行政认定意见辅之以检验检测报告、行政认定意见辅之以权利人认定意见等。

图10 网络药品类犯罪一审案件中专业问题的认定(2019—2021)
5.前科情况[17]
在犯罪学实证研究视野下,被告人是否具有前科,是探究其犯罪生涯、犯罪原因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在刑法学的规范评判视野下,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刑罚轻重甚至罪与非罪。但统计中的裁判文书显示,近三年网络药品类犯罪中的被告人大多为无前科人员,占比高达97.34%,且在有前科人员中,仅有三人有同类型刑事处罚前科,占比仅为0.5% 。

图11 网络药品类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前科情况(20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