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主要类型
目前,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轮廓已初步显现,但各国对网络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共识。欧洲理事会《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2001)》(Convention on Cybercrime)首次制定了一个较为粗放的网络犯罪的认识框架,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并呼吁将四类九种行为犯罪化。而美国司法部对网络犯罪的界定更为宽泛,根据计算机在具体犯罪中的作用,可分为计算机是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计算机是犯罪主体的网络犯罪和计算机是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等三种类型。有学者判断,“信息网络技术的发达,使未来病毒等计算机形似犯罪主体本身的智能型高科技犯罪更为凸显,所以美国的三分法具有前瞻性”。[11]若从刑法学角度来审视,目前流行通用的“网络犯罪”一词,亦远非一个确切、具体的刑事罪名,而是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或犯罪危害等犯罪要素与网络相关的刑事犯罪的总称。结合上述认知,我们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对象或以网络为工具,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及相关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基于上述判断,为了深入剖析网络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通过研判Web1.0—Web3.0时代及最近几年我国的网络犯罪发展种类、特点及规律,结合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刑罚规定及学界对网络犯罪的分类探索,根据犯罪形态与网络结合的疏密程度,本书将当前我国网络犯罪区分为以网络为对象的“纯网” 犯罪和以网络为工具的“涉网”犯罪两大类型。
1.以网络为对象的“纯网”犯罪
以网络为对象的“纯网”犯罪,是指离开网络就基本不能实施的各类犯罪。相应地,这类犯罪的罪名也与网络密切关联,包括针对网络基础设施的破坏、侵入行为,以及对网络安全的懈怠和对信息网络的滥用行为。[12]这类罪名,具体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典型行为模式为木马植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手段通常表现为采用技术手段破坏系统防护或超出授权进入系统获取信息,或者采取设置“钓鱼网站”“撞库”等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行为模式经常表现为木马控制、黑链链接、静默插件预设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如非法提供撞库、打码软件或抢购软件、VPN翻墙软件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包括破坏系统功能型、破坏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型、故意制作传播病毒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因信息化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等大多以电子形式保存并通过网络流转传递。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亦可纳入此类。上述“纯网”犯罪,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287条、第253条。(https://www.daowen.com)
2.以网络为工具的“涉网”犯罪
以网络为工具的“涉网”犯罪,其本质是传统犯罪与网络的密切关联化。该类犯罪,或者将网络作为实施传统犯罪的工具或平台,或者二者交织混杂、难以区分。目前,根据相关统计,以网络为工具的“涉网”犯罪占比较大的有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经营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合同诈骗罪。其中,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占比分别达31.83%、10.45%。[13]总体上,在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逐渐融合的“双层社会”大背景下,几乎所有犯罪都可能和网络发生关联,甚至传统的网下盗窃、杀人、抢劫、投毒等犯罪,也呈现出借助网络进行犯罪工具的准备、共同犯罪的勾连等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