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理念并不是共识

(一)“ 安全”监管理念并不是共识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脱胎于原来的卫生行政执法体制。我国公共卫生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心一直都在“更好的监管元素”,即“投入到纠正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监管职能分配和关注于更好的行政手段,而不是保护和存进公众健康这一最终目标”[18],这就使得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管目的很容易发生偏差,即侧重于市场保护而非公众健康。《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地反对这种制度惯性,但在执法实践中,这种路径依赖将会发生这样的图景:当经济发展成为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的目标的时候,一定程度上个人或者公众健康问题便成为可以牺牲的社会利益。该图景因我国全面迈入“互联网+”时代也变得更加清晰明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其基本内容就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或者说,“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19],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是简单地直接回归到“夜警”行政时期的自由放任,而是直面市场无法解决食品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具体到网络食品安全来说,就是超越《电子商务法》“秩序”监管的理念。《电子商务法》和一般市场监管法律一样,其最终目的就在于“维护市场秩序”。网络食品安全不是纯粹的电子商务问题,或者说,网络食品安全与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无直接的相关性。网络食品安全突出地体现为其具有关系公众健康这一民生问题的公共产品属性,而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依赖市场经济解决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只会发生“公地悲剧”、市场失灵,反而有损公众的福祉。我国不能因为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就对网络食品安全放松管制;相反,电子商务越是发展,我们越要对网络食品安全加强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