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犯罪治理

(一)网络食品犯罪治理

1.政策的引导与规制

“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20]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甚至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为此,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随后,按此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制定发布。这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对今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举措等进行了规划,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治理的“四个最严”的政策性要求,并首次从中央政府层面,对网络餐饮、网络食品安全治理进行了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要“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当下,更显示出其前瞻性和重要性。

2.法律的明责与惩处

政策是法律的渊源与指引,法律是政策的转化与固化。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后,国家即开始研究制定规制网络食品交易法律规范。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落实党的政策与战略规划,涉网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与完善工作更是大幅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表9 食品业电子商务管理的法律规范及政策文件

图示

(1)涉网违法行为的严厉规制

国家和民众对食品安全日益重视,2015年,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大幅修订。该法的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等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这也为以后各种法律规范的出台,奠定了主基调。2016年、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连制定发布了专门规制网络食品安全、网络餐饮服务的两个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个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网络食品安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个管理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管理,进行了操作性极强的特别细化规定。为了了解掌握相关主体对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导各省市市场部门,在全国进行了为期近4个月(自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1月底)的专项检查,首次开启了餐饮安全网上专项整治工作。

其一,食品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食品安全法》的“最严监管”。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综合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食品安全法》,引入全新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贯穿全法。这部“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适应网络经济新形势,建立了严格的网络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突出了对网络平台食品交易的“严”“管”“罚”。 该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第六十二条、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平台的管理职责与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审查其许可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平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其二,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严厉规制。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第七十四条提示性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七十五至八十五条则集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各种违法情形下的行政责任;第八十六条特别规定了“黑名单”制度,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八十七条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了依法追责的提示性规定;第八十八条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提示性规定。其中,特别提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表明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除了上述一般性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还可对违法者处以包括5—15天治安拘留在内的治安处罚。当然,这类处罚的实施,涉及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的配合与制约。(https://www.daowen.com)

其三,《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紧密衔接。《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法,涵盖多个交易环节与节点。改革后的市场监管局是个综合执法部门,覆盖多个领域的行政执法。为此,网络商事活动中的合同签订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宣传等内容,将会大量涉及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因此,执法司法中,做好《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当衔接,就非常重要。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关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衔接应坚持“已有规定的延展适用原则”“补充规定的配套适用原则”“根据法律位阶适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已有规定的延展适用原则。《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即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可延展至电子商务领域适用。其次,补充规定的配套适用原则。《电子商务法》对同一行为作出的适应网络交易特点的补充性规定,则应与其他法律法规配套适用。比如,关于网络无证经营和违反信息提供义务行为的处罚。《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未依法获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和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这就涉及《食品安全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对“未依法获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作出了规定,“食品领域未依法获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则对“经营者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情形及罚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有关违法行为即可分别按照这两个法律规定处罚。最后,根据法律位阶适用原则。《电子商务法》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确定。例如,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未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行为的处罚问题,《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制,第二款则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此有着明确而严厉的规定。为此,依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网络食品平台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涉网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

随着食品安全行政性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相关刑事法律的修订工作也迅疾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业已完成,新修订的食品司法解释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的;(五)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其中,各类网络平台如果为犯罪人提供虚拟经营场所、网络销售渠道、广告宣传或其他帮助行为,将可能成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3.执法优化与司法强化

(1)行政执法力量的优化。2018年初至2019年初,新一轮大规模的党政机构改革全面展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部门设置、职责划分等,亦随之进行大幅调整。其中,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密切相关的改革,是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食品、保健食品等相关监管与执法职能,划归至新成立的市场总局。本次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线上线下食品经营的安全治理。

其一,设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其职责包括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等,可谓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主要执法力量。其二,保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即有的执法稽查局。主要担负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这两个内设机构,是指导全国线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和违法稽查的主导力量。其三,相关部门的职责叠加与执法强化。在上述两个机构的基础上,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监管普通食品)、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主要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都有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职责;食品安全协调司,肩负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工作;而总局下设的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则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相关产品、管理体系、服务、人员等的认证业务。[21]

(2)刑事司法力量的强化。在行政部门调整的同时,政法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也在同时进行。其一,为了加强食品药品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安部整合多个业务局相关职责,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一承担打击包括食品犯罪在内的几类公害犯罪和知识产权等部分经济犯罪的职责。其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整合设立了十个业务检察厅。其中,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包括食品类、药品类犯罪案件在内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第八检察厅则负责办理包括线下实体和线上平台食品安全在内的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线下机构改革调整的同时,线上机构的探索也在同步展开。鉴于电商交易量逐年上升、相关纠纷逐渐增多,而涉案当事人往往又遍布不同省市,不便参与诉讼,各地积极顺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需求,深化“互联网+审判”改革,在2017年杭州成立全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之后,2018年,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互联网法院先后在北京、广州等地成立,全流程在线解决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调解和判决。“网上案件网上审”,正在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新常态”。这类审判机构与工作模式的探索性改革,为网络交易和技术创新明晰了规则,促进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有序发展。

(3)专项治理工作的常态化。《食品安全工作意见》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新业态、新资源潜在风险增多。为此,要“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背景下,在“四个最严”的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指导下,针对线上线下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监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公安机关食药警的专项行动密集展开,起到了较好的市场整饬作用。2018年10月,国家市场总局成立伊始,便迅即开展了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对该领域的违法行为、行业潜规则等,进行了为期八个月的集中惩治与清理;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2021年5月,在国家市场总局的直接推动下,全国各省市开展了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了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宣传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治理中的条块结合、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2022年4月初,根据舆情信息、投诉举报及有关省份查处通报的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为期四个月的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包括食品检测机构在内的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悉数检查、严格整顿,对检验检测造假问题进行严厉查处。[22]

综上所述,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各领域的潜规则问题、灰黑产问题甚至违法犯罪问题还较为猖獗。针对某类顽瘴痼疾的专项治理或专项打击工作,具有针对性强、投入大、时间短、见效快等特点,是当前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对某一时期某类突出违法犯罪问题常用的一种有效工作方法。这种高强度的“资源动员”及其外溢效应,不但能迅速调动全部门执法力量,还会引导其他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体成员自愿服从和主动配合,起到整饬行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的立竿见影的作用,实现以打促防、以整促管的目标,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违法犯罪的有效治理,更需依靠标本兼治、静水深流的工作模式。若从根本上减少某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仍需努力建立强化日常监管、避免问题积累的综合整治、防打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不能过于倚重这种事后疾风暴雨式的“雷霆”行动。否则,很难避免相关部门事前消极、日常懒政、治标不治本、流于形式甚至“养猪”待打的诸多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