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涉讼案件情况
北京反侵权假冒联盟和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共同编写的《2020我国电商平台反侵权假冒趋势报告》一书,[24]综合分析了我国部分涉及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情况,得出如下结论:
(1)从地域分布来看,目前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占22.22%)、广东省(占20.41%)、北京市(占17.57%)、上海市(占15.33%)等地区。
(2)从案件性质来看,目前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占93.93%以上,其次是数量较少和占比较小的行政和刑事案件。(https://www.daowen.com)
(3)从案件标的来看,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全部案件的75%左右,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占比12%,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占比9%。
(4)审理案件由多到少的法院分别为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涉诉讼案件当事人中,大企业占了较高的比例。其中,阿里巴巴集团占比24.68%,拼多多占比9.87%,京东占比7.49%,这三家都是市场知名度较高的电商企业。其他个人、企业占比58%。
以上是全国范围内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知识产权的部分案件的统计情况。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之一,以2014—2018年阿里巴巴所在地、浙江省法院审结的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为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25]
(1)商标权案件占比最高。在2014年至2018年法院审结的12731件司法案件中,商标权的案件为4740件,占比为37.23%,侵权形态主要体现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商品,或在平台的商家页面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著作权案件占比为36.74%;专利权案件占比为24.42%;不正当竞争案件占比为0.60%。
(2)在大部分案件中,电商平台都作为共同侵权的被告。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往往以电商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为理由,将其一同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少量案件中则直接以电商平台为直接侵权的主体提起诉讼。
(3)诉讼的最终结果,电商平台被法院判决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很少。权利人起诉电商平台的目的,往往在于督促其尽快制止平台内商家的侵权行为,或者将其作为司法管辖的连接点,很多权利人在确认平台内的侵权商品链接已被电商平台删除后,就撤回了对电商平台的起诉,或者选择放弃对电商平台的诉讼请求。
(4)判决电商平台实际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很低。2018年,浙江省法院审理的1443件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中,判决平台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有62件,占所有相关案件的4.3%左右,仅有1件判决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2014—2018年浙江省的所有涉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来看,判决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也仅有4件。
(5)恶意投诉现象严重。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在其2017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一些商家或个人的恶意投诉总量,已占到阿里巴巴平台收到的所有知识产权投诉总量的24%。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比,判断商标侵权的专业性更强,平台第一时间难以辨认通知正误;第二,平台内商家之间的商品链接排名的竞争尤为激烈,部分行为人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意图控制该类商品的销售渠道;第三,我国《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反通知15天等待期,尤其是在“双十一”“6·18”等大促活动前夕,一旦删除商品销售链接,对被通知人的利益影响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