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恶意投诉问题

(四)电子 商务平台面临的恶意投诉问题

恶意通知又称恶意投诉,是指通知人以权利人的身份,在明知或应知无权通知或通知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以电商平台内商家的商品构成侵权为由向电商平台发起侵权通知,从而对被通知人即平台内的商家造成相关损失的行为。近几年来,我国的恶意投诉现象非常普遍,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恶意投诉甚至已经占到所有投诉数量四分之一的比例。[26]

《电子商务法》针对恶意投诉的行为,也规定了明确处罚措施,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批复[27]中表态:不仅是权利人,被通知人“恶意”作出不构成侵权声明而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终止了必要措施,给真正的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1.典型恶意投诉案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首例认定为恶意投诉的司法案件是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28]该案的被告江某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使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和商标证书,冒用商标权人的名义,向电商平台进行了投诉,投诉平台内的商家未经授权平行进口相关商品,该案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投诉,判令江某赔偿商家损失210万元。

2.遏制恶意投诉的司法策略:反向行为保全

电商平台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后,要第一时间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申诉后,再将申诉材料转通知给权利人。权利人收到转通知的申诉材料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等于给予了权利人“十五日的等待期”,权利人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或者撤回投诉,此时电商平台才能决定是否恢复被断开的商品销售链接。但问题在于,经过通知和转通知以及十五日的等待期,可能造成网站平台内的商家丧失重要的商机,造成其难以弥补的损失,特别是针对销售旺季的热销商品而言,更是如此。

为了避免恶意投诉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一些法院允许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针对一些季节性产品提供“反向行为保全”,裁定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先予恢复被删除的销售链接。

在江苏省南京市2019年判决的案件[29]中,(1)被告电子商务平台天猫公司认为被投诉商品不构成侵权,直到权利人提起诉讼之后再次投诉,被告天猫公司才采取了删除销售链接的措施。(2)根据当事人之间举证和质证有关情况,并结合权利人持有的另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法院初步判断被告的商品侵权可能性较小。(3)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有赖于口碑的积累和商誉的保持,且该产品是蚊帐,因此其销售周期也具有较强的季节性,“6·18”活动的前夕是其非常重要的销售节点。鉴于其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高,且不及时恢复销售链接将造成难以弥补的商誉损失和交易机会的丧失。(4)被告商家同时也提供了现金上的担保。基于上述四点理由,法院裁定被告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被告平台内商家两款涉案被诉侵权蚊帐产品在天猫网购平台上的销售链接。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可了通过“反向行为保全”恢复电商平台链接的做法。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的26小时内裁定了行为保全,责令被告天猫公司立即恢复申请人在“天猫网”上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该案也系最高法院作出的首例涉恢复电商平台销售链接的行为保全裁定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