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行政下的食品安全

(二)治理 行政下的食品 安全

现代国家的诞生,意味着公权力的国家垄断,或者说,“国家通过压倒有组织的宗教而成为社会控制的机构……人们渐渐地只诉诸或者最终诉诸国家来矫正不法行为”[8],行政完全是国家分支机构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权力主体的单一性(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方式的特定化(行政行为)是“夜警”行政的典型特点。规制行政反映了行政国家的兴起,国家行政权的扩张是其主要的内容;但同时,政府失灵问题也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发展而逐渐暴露出来,政府失灵的危险并不亚于市场失灵,于是,世界范围内放松规制成为20世纪末以来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同时,经由新公共行政运动和新公共服务运动的精神洗礼,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体作为行政的重要力量发挥作用,规制行政也就慢慢让位于治理行政了。

食品安全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属于公共产品,治理行政一定程度上回归了社会自治的传统,其对公共产品的供给,一方面仍在于国家行政权,另一方面也在于社会行政权,“因为非政府的社会公共体更接近公民,公民可更直接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9]。政府步步为营而又身不由己地退缩,行政权力结构发生了重要改变,参与式的“第三部门”,“既可以促进民主、责任政府,又可以弥补国家能力之不足而完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良性治理”[10]。在昂格尔看来,治理行政“合作主义的锋芒所向,就是要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取消国家和社会的界限,因而也要取消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界限”[11]。中国的发展不能独立于世界大势之外,治理行政的理念也形塑着中国的行政改革道路。从2014年开始,中国最高决策层将“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作为治国的基本命题而提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进一步凸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多元性和共同性。《食品安全法》在此精神指引下,明确规定“社会共治”,治理行政的蕴意已是不言而喻。

作为社会风险的食品安全问题,其转化为巨大灾难的随机性和突发性很强,任何国家和组织都不可能独立地予以应对。因此,一个主体多元、合作互补、复合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成为势所必然的发展选择。[12]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集体行动,要求超越“国家”风险规制,而且要求其更加“正视国际化公共行政网络的现实,关注民族国家内部风险规制与跨国、国际风险规制之间的复杂关系”[13]。“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其主要推动力量是大型的互联网公司而非国家,食品安全问题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更凸显治理行政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