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仲裁立法动态

(一)2019年仲裁立法动态

2019年,我国仲裁在立法方面有了重要的新发展。这方面代表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片区意见》)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司法部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审查措施,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鲜明特色。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内地逐步成为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新亮点。[1]为了进一步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应充分发挥香港、澳门的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内地城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2]

1. 《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5和2019年,国务院分别发布《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相继提出了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改革,既是外部压力作用的结果,也是内在需求扩张的要求。然而,一些现实问题也将难以避免,包括: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与《仲裁法》的衔接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与行政管理机制的配套问题、新片区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新片区意见》的出台,聚焦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主动对接新片区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首先,要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和机制创新。要依法对与新片区相关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使管辖权,鼓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新片区审判组织管辖。新片区也要在借鉴国际商事法庭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吸引港澳台人士担任陪审员,建立更为广泛的专家委员制度。其次,《总体方案》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是此次改革的突出亮点。《新片区意见》针对上海建设亚太仲裁中心的重要任务,在仲裁临时措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再次,加强诉讼、仲裁与调解的有机衔接,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新片区意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倡导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纠纷解决途径并促进纠纷解决高效、便捷与低成本,既顺应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最后,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提高改革发展与司法工作的协调性,除了在纠纷解决中为新片区发展保驾护航外,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也会对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新片区意见》强调的探索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修订或废止阻碍改革发展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并在必要时提出立法建议等举措,均体现了法治对自贸区发展的引领作用。[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内地和香港之间提供了保全和临时措施的执行通道。国际仲裁的繁荣来自裁决跨境执行的便利,但是保障裁决最终顺利执行的保全和临时措施却始终是困扰国际仲裁界的难点问题。内地和香港虽同为一国,但是由于属于不同的司法体系,尤其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香港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无法在内地执行,不利于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内地和香港在保全和临时措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在境内外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两地也存在明显差异。《安排》是内地仲裁相关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预示着内地司法将逐渐向支持域外临时措施放开,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作为一个起点,《安排》仍然非常谨慎,存在诸多限定。比如,它完全排除了临时仲裁,能够在内地保全财产或者执行临时措施的仲裁必须为机构仲裁,且必须为上述六个机构之一管理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另外,《安排》排除了香港的仲裁机构在香港以外作为仲裁地的仲裁,还未明确包括执行裁决程序中的保全或临时措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