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当事人不得在重新仲裁时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明确当事人不得在重新仲裁时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仲裁庭已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在第一次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案件虽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当事人接受仲裁庭管辖的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具有效力,其无权在重新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该案例裁判规则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首次开庭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指引当事人合法、及时行使诉权具有积极作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