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

(三)强调仲裁协议相对性原则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协议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不乏签有以仲裁协议解决争端的施工合同的情形,但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若实际施工人主动以发包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结算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是否有管辖权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很少提及。仲裁实践和司法审查中如何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向实际施工人扩张的问题,争议很大。这也导致实际施工人在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时面临诸多困扰。本案主张,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实际施工人诉权的特殊规定,故应严格限制其适用标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据此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援引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法律依据。此外,对于198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仍值得进一步思考。例如,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受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198号指导性案例并未明确。[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