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2026年03月13日
(一)意义
紧急仲裁员程序(Emergency Arbitrator Procedure)填补了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无法直接从仲裁程序中获取紧急救济的空白,减轻了当事人向一个甚至多个法院申请救济的负担。但紧急仲裁员命令在中国内地的可执行力仍无定论。北京仲裁委员会曾作出紧急仲裁员命令,并得到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执行,而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执行裁定案(以下简称“本案”)是中国法院尊重外国紧急仲裁员命令效力并中止仲裁执行的第一个案例,尽管不是直接承认及执行该紧急仲裁员命令,但法院明确说明其中止执行案涉瑞士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的依据有二:一是瑞士商会国际仲裁院指定的紧急仲裁员命令;二是石油工程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对紧急仲裁员命令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因此,本案对于推动我国法院对于与国际接轨的紧急仲裁员程序的尊重与认可,进而促进仲裁程序与国际接轨,提高仲裁效率具有典型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