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一)意义

本案涉及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程序性审查问题以及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权问题。撤销仲裁裁决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手段之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比,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以后,撤销使得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自始丧失法律效力,属于更为严厉的司法监督措施。为了切实实现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除公共利益的审查外,人民法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之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这符合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干预弱化的趋势。本案中当事人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对属于仲裁庭实体审查范围内的事项不持异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认为仲裁庭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分析论证并无不当,且具有相互之间可以印证的证据支持,亦予以认可,并对贸仲管辖权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效力予以确认,驳回申请人申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