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范围

(一)明确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查范围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本案裁判意见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0条相同,即主张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广义上包括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此外,本案例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法律效果,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