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2026年03月13日
(一)意义
本案涉及仲裁管辖权确立的司法审查范围问题。法院确认,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异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涉及实体问题,需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可以作出决定,该仲裁庭决定并非确认仲裁管辖权,或者完全驳回管辖权异议,而是希望能够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时,仍然需要回答仲裁庭遇到的相似问题,这些问题难以简单地从某些合同或证据上得出结论,需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北京四中院在对案件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后,基于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以及对案件所涉合同、证据的综合认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的请求。为此,仲裁庭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享有仲裁管辖权,可以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并不违反仲裁的一裁终局性。(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的意义在于,就仲裁管辖权确立的司法审查范围问题,法院通常仅对仲裁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然而当程序性事项的审查不可避免地涉及事实问题,且法院难以简单地从某些合同或证据上得出结论时,法院仍可以全面审查案件事实问题后作出仲裁的司法审查裁定,如依据司法审查裁定仲裁庭享有仲裁管辖权,可以继续审理案件,这并不违反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