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仲裁立法动态

(二)2020年仲裁立法动态

2020年,我国仲裁在立法方面有了重要的新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着全球疫情蔓延对外资外贸发展带来严峻挑战,跨境贸易投资等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增加。《指导意见》提出从更高层面加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并从以下方面逐步推进改革举措。

第一,推动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回应现实需求。一是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优化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鼓励并尊重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二是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遴选范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作用;三是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适当引入域外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

第二,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建设,优化法治环境。《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仲裁法、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国内商事海事法律的修法进程,积极参与融资贸易等相关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推动完善国际经贸规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支持地方创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新格局。一是支持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加强国际商事审判力量建设;二是支持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后在特定区域设立的业务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受理国际仲裁案件;三是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联动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港澳律师作为调解员参与纠纷解决;四是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五是支持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

《指导意见》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生效施行20多年以来,取得了丰硕的司法协助与合作成果。2020年11月27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已于2021年5月19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双方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此系两地首次发布民商事司法协助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完善两地司法协助体系、回应民众司法需求探索出了行之有效的新举措、新路径。《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实现两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定执行前的保全措施,与2019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一起实现了涉外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这在内地与其他法域之间尚属首次;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补充安排》施行后,两地在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这是两地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充分证明了“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