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一)意义

本案涉及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可仲裁性旗帜鲜明地表达了立场,诉争的商业秘密系一方依据涉案合同等约定,向另一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因此,因涉案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的说理较为充分,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本案从另一层面体现了当前在司法资源相对不足、支持仲裁政策不断推出、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等背景下,中国仲裁的受案范围亦逐步拓宽、逐步与国际接轨,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将在仲裁中得到进一步的尊重与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