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特别是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程序作出了特别约定,在不违背相应强行法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因此,仲裁一方当事人无法行使该权利时,不因此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张兰、盛兰公司属于利益一致的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的情形。故驳回了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