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2026年03月13日
(一)意义
该案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具有典型意义。首先,该案明确了当事人援引《安排》第七条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条款,提出存在仲裁员披露、回避等程序问题时,法院应依据仲裁规则,结合社会生活经验合理判断,以是否足以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为原则进行审查。本案中,仲裁员因工作、生活、学习等社会活动需要而与人接触、交往,以及在同一组织任职等情况并不一定构成回避规则中规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仲裁的关系,对于与仲裁员独立性以及与公正仲裁无关的内容,可以不予披露。其次,该案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阐释,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认定虽然被申请人国安俱乐部的部分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涉案争议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