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机构裁决的性质
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后的《体育法》,设专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具体制度,包括我国体育仲裁应受理的纠纷类型,并特别明确我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不属于体育仲裁范畴,对于二者作出了明确区分。[35]国际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特殊性,并不属于《纽约公约》项下规定的仲裁裁决,不能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得到跨境执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与体育相关的争议的裁决均不能在中国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对于商事性质为主导的体育投资、合作开发等事项,在性质上则更类似于商事仲裁,其在中国得到跨境执行的概率也明显更大。本案涉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法律性质认定问题,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注释】
[1]2019年10月18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WIPO仲调上海中心。WIPO仲调上海中心经司法部批复设立,并由上海市司法局登记,为首家由国际仲裁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业务机构。
[2]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等。(https://www.daowen.com)
[3]刘晓红:《促改革助开放防风险为“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载人民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1/id/4760912.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2日。
[4]姜丽丽:《加快仲裁促进立法引领仲裁事业新一轮发展》,载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ggf lfwx/fzgzggf lfw/202112/t20211221_444134.html,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2日。
[5]刘晓红、冯硕:《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5期,第59页。
[6]周航、田洪鋆:《涉外仲裁监督中的当事人欺诈与仲裁员徇私枉法浅析——以“程序审查”为背景》,载《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7期,第279页。
[7]毛晓飞:《仲裁的司法边界:基于中国仲裁司法审查规范与实践的考察》,中国市场出版社2020年版,第196页;马占军:《论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02期,第110页;韩平:《我国仲裁裁决双重救济制度之检视》,载《法学》2012年第4期,第59页;肖晗:《建议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03期,第59页。
[8]于喜富: 《比较法视角下仲裁裁决的执行监督——兼论我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之存废》,《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2010年年会论文集》,第459页;吴英姿:《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06期,第138页。
[9]刘晓红、冯硕:《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5期,第60页。
[10]刘晓红、冯硕:《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5期,第61页。
[11]沈健、张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裁决国籍认定》,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5期,第53页。
[12]《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022年12月30日开始征求意见》,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rain/a/20230102A02H8200,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5日。
[13]高晓力:《司法应依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0期,第71页。
[14]也有学者称之为“领域标准”,参见薛源、程雁群:《论我国仲裁地法院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第86页。
[15]王天红:《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第37页。
[16]相关讨论可参见:陈力:《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视角下的“非内国裁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李庆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 189 页;刘晓红、冯硕:《制度型开放背景下境外仲裁机构内地仲裁的改革因应》,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沈健、张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裁决国籍认定》,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5期。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第1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19]刘晓红、冯硕:《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发展的历程、理念与方向》,载《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6期,第119页。
[20]沈健、张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裁决国籍认定》,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5期,第48页。
[21]2021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Adapting arbitration to a changing world,网址,https://arbitration.qmul.ac.uk/media/arbitration/docs,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1月23日。
[23]《标的逾百亿!上海仲裁机构创下受案金额历年之最》,载上观新闻,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422425,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3日。
[24]《国际化、专业化改革——大连国际仲裁院揭牌成立》,载“大连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eO4IN4MUyu_3jf6TKsHeuw,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3日。
[25]卜贵荣:《体制机制改革让贵仲破茧重生》,载《法制日报》2021年12月7日。
[26]规则解读《〈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理解与适用》之第六十八条,载“深圳国际仲裁院” 微信号,https://mp.weixin.qq.com/s/dwnFjJeDKWMJvWEOjp7e6A,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4日。
[27]《联合国官网推介广州仲裁委互联网仲裁“广州标准”》,载“广州仲裁委员会”微信号,https://mp.weixin.qq.com/s/jIXbt0tJ4FX7yTxx0pYVBw,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4日。
[28]《上海、深圳仲裁机构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载“司法部”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HehJ0zFB7SbleGWAXQNeCg,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4日。
[29]《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发布及说明》,载“北京仲裁委员会”微信号,https://mp.weixin.qq.com/s/TvapSOxxxUMbHpuGr 7ksaQ,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4日。
[30]黄瑞:《仲裁案件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实务问题分析——兼评〈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载《北京仲裁》2021年第2期,第60页。
[31]肖芝乐:《仲裁法中“没有仲裁协议”的司法认定》,载“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Olf_n7vvguYbveZLrZjyvg,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6日。
[32]李娜:《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的“公共政策”研究》,载《北京仲裁》2022年第1期,第69页。
[33]姜丽丽:《紧跟时代步伐、创新探索仲裁司法审查裁判规则》,载“人民法院报”微信号,https://mp.weixin.qq.com/s/dmOHjpz4eYSJ13Xv4b24YQ,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6日。
[34]争议解决组:《近期仲裁司法审查指导性案例评析》,载“方达律师事务所”微信号,https://mp.weixin.qq.com/s/6c53Qxi8FhjCPisIWuYu3w,最后登录时间2023年3月16日。
[35]参见《体育法》(2022修订)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