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制度创新化发展的驱动因素

二、中国仲裁制度创新化发展的驱动因素

(一)中国仲裁制度创新化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最为突出的内涵与本色。“中国式现代化”将我国的发展规划设置为实现现代化为发展目标,走中国式道路是发展路径;现代化是“同”,中国式是“不同”[5]。中华民族有数千年自成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有独一无二的地理自然环境,这些客观存在都决定了中国会有自己的“不同”。在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对待“不同”,尤其体现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冲突化解的能力。“和而不同”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精髓,也体现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国际规则的基本态度。结合仲裁工作,中国式现代化包含了国际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现代化特质,也具备着中国独特的发展内涵,其核心任务在于坚持和平发展战略,推动我国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逐渐向现代化的层面迈进,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基于以上情况,协商、仲裁、调解和诉讼等方式成了化解国际矛盾的重要手段,根据现代化建设标准打造相应的仲裁法律制度与仲裁机构,就必须打造出相对应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二)中国仲裁制度创新化发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追求在于打造出适用于中国实际发展情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中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代表,根据法治化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同领域的工作要求。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切入点在于打造出更加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全面做到公正司法、科学立法、全民守法、严格执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树立全民用法意识,统一优化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大层面。在当前阶段中,将仲裁设置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内容,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以及核心发力点。基于以上情况,打造出系统的仲裁制度,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方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与政策。(https://www.daowen.com)

(三)中国仲裁制度创新化发展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

人类文明前行主要依靠于开放,且世界的繁荣发展同样离不开开放。根据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来看,对外开放的国策是中国长期贯彻执行的基本方针,必须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理念,紧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有机联动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多种资源,为中国进入世界市场提供发展助力,打造出开放型的国际经济格局。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就必须打造出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其同时符合法治化、国际化、便捷化、市场化等标准,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良的以仲裁、调解、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是营商环境的基础设施。世界银行公布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最近有一个变化,就是将争议解决列为一级指标,进一步强调了争议解决对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6]。因此,强化国际商事争议的预防与解决成为刚需,加快推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自不待言。

(四)中国仲裁制度创新化发展是优化国际化仲裁体系需要

作为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自主创新要求不可运用西方的仲裁标准来看待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状况与发展实情,必须根据中国的实际发展状况、中国特色,设计出被大众广泛接纳的仲裁路径。中国长期坚持着对外开放的方针与相关思想,我国的经济纠纷规模、种类、涉案金额、复杂状况都远超于其他国家,我国也已经打造出大量的仲裁机构,配备了丰富的仲裁人员,即使少数国家并未承认,但中国作为新兴仲裁大国的事实已经不可争议。这成为我国仲裁行业符合现代化建设标准与创新建设原则的重要机会,中国应该汲取以上丰富的经验,为世界仲裁制度的发展贡献中国力量,而不是完全依从于西方的仲裁制度与标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在人类发展的各个领域中起积极作用,那么仲裁制度也必然包含其中,如此不仅可以推动中国快速成为世界仲裁强国之一,也可基于国际范围内的仲裁规范与仲裁标准,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打造出具备中国特色的仲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