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要旨

(三)裁判要旨

在合同中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形下,判断双方争议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需考查以下方面: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审查,即双方当事人系自愿签订仲裁协议或者选择受仲裁协议约束,如果纠纷涉及非自愿选择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益,因违反了仲裁自愿原则,故应当认定纠纷不属于可仲裁范围;其次,仲裁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实体权利,即仲裁事项的内容限于民事实体权利纠纷,如所有权、债权等横向法律关系范畴内的财产权益纠纷,而纵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人身关系等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再次,因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再到终止后的全部环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均有可能发生纠纷,因此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即使当事人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仍属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受合同中有效仲裁条款的约束,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