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

(一)意义

该案被2021年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对于“先裁后审”、“或裁或诉”之合同条款效力的区分有借鉴意义。现实中存在大量民商事主体直接照搬网络或者合同模板,导致争议解决方式相关条款出现争议的情况。当约定先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再诉讼的内容,若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唯一,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认定其对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效,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