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制度现代化发展的全新面向
(一)锚定法制化,完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就把法治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高度。仲裁领域“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任务要求,也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提出的[9]。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最大共识,法治和仲裁都强调和平理性的规则之治,在人类社会具有高度共通性,仲裁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法治是仲裁的本质特征。因此,中国仲裁必须坚守法治化方向,核心就是坚持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并不断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具体到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我们要共同关注积极推进《仲裁法》修订。因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前仲裁界面临的诸如仲裁机构改革等重点任务,都有赖于法律给出更为明确的方向与指引。
中央两办《若干意见》提出的“完善仲裁制度”,核心就是要完善《仲裁法》。《若干意见》三分之二的内容在强调仲裁法没有被贯彻实施到位,尤其是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三分之一的内容说的是面向未来,仲裁制度要通过创新改革,不断完善,才能真正服务于国家战略[10]。所以,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实际上也是中央《若干意见》给出的方向。在刚刚举行的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我谈到一个具体的修法问题,就是《仲裁法》修订要进一步确定仲裁机构作为单独一类非营利法人的特殊性,《若干意见》所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是法人类别,不止一种,若不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的单独特性,改革方向依旧不够清晰,会让仲裁机构无所适从。仲裁机构单独作为一类法人,要靠《仲裁法》来完善,这一问题《民法典》能提供基础依据,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当前很多仲裁机构反映,就是因为在改革中找不到“对标”的法人类型,找不到具体方向,所以迟迟不敢改革。若《仲裁法》把仲裁机构法人作为单独类别的特性明确出来,对改革也是很大的推动。对此,仲裁界要形成合力,推动《仲裁法》修订尽快通过;也要有意识利用《仲裁法》修订之机,推广仲裁法治文化,推动仲裁法治的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
(二)对标国际化,实现中国仲裁内外结合
十年前,人们对仲裁的认识,更多的是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角度,认为仲裁是分流诉讼案件的ADR的一种,而很少认识到其国际化的本质与价值。近十年来,中央层面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仲裁在“走出去”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制度优势。国际化是仲裁的特色与引领,是仲裁“不可替代”之优势。相对而言,诉讼因其附属于司法主权而难以走出国门,得不到世界各国的共同认可与执行;而仲裁恰恰因其民间性而具有国际通行的优势。在非诉领域,仲裁是唯一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可以与调解、和解、中立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机制结合发挥作用,这让其成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以仲裁为核心的非诉机制只有在国际化方向引领下,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独特价值。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若要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必须协调国内外两个市场的两种资源,推动贸易投资合作的水平与效率明显优化,让开放原则全面落实于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建设之中[11]。《仲裁法》是为数不多的能够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结合、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律制度。中国逐渐发展为全球范围内贸易水准、制造水准、经济体量排名前列的国家,在从成本要素型走向规则制度型开放过程中,更需要发挥仲裁国际化的特殊优势。坚持仲裁的国际化发展方向,需要首先有一部具有国际化品格的仲裁法,不断跟进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在法律制度、仲裁规则、相关配套服务等各方面保障与国际仲裁的有效衔接。正是基于仲裁的国际化特色优势,中央才在今年正式提出,号召京沪粤琼四地试点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将中国打造为受国际社会欢迎的仲裁目的地。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仲裁的制度优势才能真正发挥,才会有更多机会深入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解释与制定,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三)指向专业化,巩固中国仲裁核心支撑(https://www.daowen.com)
仲裁制度的国际共通性和裁决的流通性,也决定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性发展态势。仲裁服务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要受制于需求与供给的基本规律,也决定了其专业化竞争发展的道路。高端服务业的竞争核心是人才竞争,包括专业管理人才与专业仲裁人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专业人才等。我国仲裁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化机构的建设还相对滞后,亟待提升。
从仲裁机构角度,仲裁机构的基本定位应当是专业服务机构,它提供的不是“均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而是具有可选择性和市场竞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这是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以及其他提供均等性公共服务机构的核心差别。我们说仲裁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的时候,绝不是削减仲裁的市场性、选择性、竞争性以及仲裁的专业性,专业性是仲裁存在和竞争优化的核心内容,因此仲裁机构的改革方向应当是突出其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性,在法人治理方面,应当强调专家、业内人士的“民主治理”——如“两办意见”所说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协调发展,而非强化行政治理或监管。
从专业人才的角度,仲裁服务最终依赖的是高端仲裁人才,因此国家和社会要为仲裁事业发展打好法治基础、教育基础、人才基础,为此,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并不断强调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今年,司法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发布了涉外仲裁专项人才培养文件,提出了六大人才培养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培养国际仲裁方向的法律硕士,并推荐了20家仲裁机构加20家高校作为联合培养机构。我们研究院正在司法部指导下,进行中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联盟的探索,目标是推动仲裁学科建设,整合仲裁人才培养资源,希望能够通过联盟形成合力,打造共商共建的仲裁人才培养平台,推动业界形成共识性培养目标和考核标准。其中,联盟的核心任务是要推动仲裁的学科建设——没有学科建设支撑,仲裁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就是空中楼阁,难以落到实处,这一点希望有更多有识之士,更多高校和仲裁机构共同参与支持。
(四)迈向数字化,贡献中国仲裁国际方案
数字经济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当中重点强调的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数字经济的体量、规模在未来是最巨大的,仲裁要有服务数字经济的意识,就要坚持数字化发展方向,才能真正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这首先要求我们重视仲裁领域的“技术与数据”的互通问题,这是底层问题。仲裁领域的仲裁规则,比仲裁规则更重要的是机构的工作服务细则,都属于技术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这些基础设施都要往信息化、数据化方向发展。实现仲裁规则、机构服务细则等服务标准的一体化,仲裁信息化建设、证据固化与认定等标准的一体化,是未来仲裁发展一体化的必由之路,也是仲裁能够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储备。
因此,一是要开展辅助办案。在留足系统发展空间的基础上,开发仲裁管理平台,实现收案、分案、送达、开庭、裁判、结案、仲裁管理、事务工作等一体化,推进案件重要节点的数字化,为传统仲裁业务提供辅助能力,以此实现降低客户成本,为仲裁员减负,提高仲裁委工作人员效能三大目标。二是力求行业突破。在稳定传统仲裁业务的同时,服务数字经济增量。尤其对平台企业、普惠行业、争议多发领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数字化为目标,通过与行业产业联合,实现标准统一、系统共建、产业上游和争议解决下游打通,以此为基础,探索智能化在类案仲裁中的应用,在类型化、高频、海量纠纷的行业或领域,为客户提供快速解决方案,初步实现仲裁数字化。在收案和仲裁能力大幅度提升基础上,引导更多客户约定仲裁,扩大仲裁服务市场占有率。三是改造传统业务。以数字经济增量市场形成的数字化能力,改造传统仲裁业务。帮助合作客户实现在线缔约、履约、合同管理,对关键风险环节,以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客观事实留存,降低还原事实和固定证据的成本,进而提高解决疑难商事争议的效率和公正性。四是实现智能再造。在快速高效仲裁的供给之下,以当前逐步成熟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案件的分析,提供裁判指引、文书自动书写、流程服务自动触发与推进、事务性工作机器替代,真正实现仲裁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党的二十大的题眼和关键词,以仲裁制度的现代化发展推进中华民族全面复兴,是仲裁事业面向未来的伟大任务。因此,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必须锚定法制化,完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对标国际化,实现中国仲裁内外结合;指向专业化,巩固中国仲裁核心支撑迈向数字化,贡献中国仲裁国际方案,只有如此,才能够保持仲裁行业的稳定与长效发展。与此同时,不同的仲裁机构掌握着不同的资源,必须打造出有所差异、特色突出的发展路径。经济全球化的逐步深入推动了中国仲裁面临着全新的挑战,要求其经过持续的创新与变革,进行自我调整与自我完善,让国际仲裁行业发现中国的仲裁智慧。在未来阶段中,中国将会成功抢占国际仲裁领域的发展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