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庭审所涉文件的提交与送达方式
仲裁文件的提交与送达是仲裁程序的枢纽,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更为便捷、高效的电子方式以提高效率、节约送达时间,成为仲裁的发展趋势。虑及仲裁文件的提交,国际和国内主流仲裁机构皆认可并鼓励仲裁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仲裁文件,甚至部分仲裁机构只接受电子方式提交,因而采用电子方式提交仲裁文件并无争议。应当注意,疫情期间只接受电子方式提交的规定无可厚非,但在线庭审常态化后,仲裁机构在推介电子方式作为主流提交方式的同时,亦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传统方法将纸质文件快递至仲裁机构,以解决当事人大批量文件上传实有困难的情况,并避免因当事人不熟悉电子设备而造成的时间延误。[64]
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仲裁裁决是否也适用电子送达。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ICC鼓励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发送仲裁裁决,但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接受电子方式送达,原则上不得以电子方式送达仲裁裁决。[65]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认为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并明确强调互联网仲裁适用电子方式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线解决平台专用账号、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软件等可以提供送达记录的方式。[66]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定应首先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仲裁裁决,并在各办事处重新开放后送上裁决正本。[67]
仲裁机构的规则分歧根源于观念的差异和仲裁机构所在国家法律的约束。观念上,有学者认为,电子方式送达存在不稳定和可篡改的危险,但电子方式送达过程的不稳定性问题无异于通过线下邮寄也可能丢失,所以借此断定不可用电子方式送达仲裁裁决的观点有因噎废食之嫌。另一方面,仲裁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也约束着仲裁裁决的送达方式。以我国为例,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诉法》修改前,普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和判决书、裁定书类似,属于重要司法文件,因而采用电子方式送达仲裁裁决可能与《民诉法》相冲突。2021年修改后的《民诉法》第90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是故,《民诉法》对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等重要司法文书的解禁,间接确认了电子送达仲裁裁决的合法性。[68]
综上所述,本文建议贸易法委员会应当特别留意有关国家法律,避免其指引与法律相抵触而难以发挥指导作用,同时采纳相对折中的规定以调和观念上的冲突。详言之:仲裁机构鼓励当事人采用电子方式提交仲裁文件,但电子提交确有困难的也可向仲裁机构递交纸质文件;仲裁庭鼓励当事人协商接受电子方式送达在线庭审的仲裁裁决,但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原则上不应以电子方式送达仲裁裁决;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仲裁裁决,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69](https://www.daowen.com)
表2

续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