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的发展和创新
1. 选择性复裁
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深国仲2019年规则》)首次引进“选择性复裁程序”,提供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裁决自力救济程序,其创新之意引起了关注。“一裁终局”是仲裁裁决的重要特点,随着国际经贸交往日益频繁,这一特征也逐渐暴露出救济渠道缺失的局限性。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救济权利,部分仲裁机构开始倡导“选择性复裁”制度。“选择性复裁”制度是在仲裁程序内给予当事人实体上被“二次救济”的机会,以便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形而自愿设计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纠纷解决方案,以实现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以及全球范围的便利执行性等优势的更优组合。[26]通过明确复裁程序的提起条件,严格复裁庭成员选拔,规范复裁审理事项,加强期限和费用限制,促进仲裁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2. 网络仲裁
2020年10月,广州仲裁委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仲裁推荐标准》(以下简称《广州标准》),该标准是国内机构制定的首个互联网仲裁标准。目前已有多家内地仲裁机构以及来自新加坡、韩国、匈牙利、埃及、南非、泰国、墨西哥、伊朗、巴西等18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机构与广州仲裁委达成合作备忘录,愿意共同认可和推广“广州标准”。此外,“广州标准”已获得境内150家和境外42家仲裁机构合作推广,大幅提升国际公信力,案件受理量持续增长。[27]
3. 新冠肺炎疫情指引和纾困应对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4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试行)》,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新建了智慧化、数字化、现代化的网上庭审中心,积极推进仲裁庭和当事人采用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大力倡导电子化文件送达,及时舒缓了疫情防控期间立案难、开庭难的问题。此外,部分国内仲裁机构推出视频开庭规则,例如2020年4月28日,贸仲专门出台了《视频庭审规范(试行)》,规定视频开庭的法律后果、开庭纪律、保密性。2020年4月29日,广州仲裁委也适时推出了《远程视频庭审操作流程指引》,对适用范围、庭前的准备和庭审过程作出了基本的规定。
2022年3月至4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发布了《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决定》,多措并举帮助仲裁当事人纾困解难,一是减免仲裁费用,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二是鼓励网上仲裁,实现“无接触”庭审;三是促成和解调解,充分发挥中国特色仲裁制度优势。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稳定、有序、公平的营商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体现了仲裁机构的公益属性和责任担当。[28] 2022年5月,为助企纾困,贸仲亦出台应对疫情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困当事人减退仲裁费的特别安排》,使得1 800宗案件享受仲裁费减退政策,切实减轻当事人费用负担,充分发挥了国际经贸仲裁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4. 仲裁员报酬改革
2019年9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新的仲裁规则开始施行,在仲裁员报酬收付制度方面作了重大改革,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施行将“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分离并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这样划分使仲裁收费更加公开透明,也从费用上体现了对仲裁员专业价值的肯定,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也实现了中外仲裁收费模式的接轨,推动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化及仲裁员职业化建设。按小时计费的做法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大步。国际仲裁中仲裁员报酬常常会使用小时计费的方式,尤其是那些“争议金额较大但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前约定采取小时计费方式,既可以有效控制仲裁成本,同时小时计费制度也为当事人更好地反映了仲裁员的劳动时间与成果。
2021年7月1日,北仲正式发布《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以下简称《小时费率指引》),并对小时费率适用情形、确定方法、交费办法、计时方式、工时复核等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说明。[29]《小时费率指引》在广泛吸收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既立足于中国仲裁实际,又充分参考国际商事仲裁收费经验,创新性地形成了权责平衡、清晰高效、可一体适用之流程机制。《小时费率指引》不仅因视野覆盖国际、国内商事仲裁收费中的多种不同需求,在考虑流程顺畅便捷的同时,预留了应对不同个性化需求和问题处理的空间,而且,因兼顾中国仲裁立法和司法资源现状及国内仲裁的特点,还发挥仲裁机构公信力作用、创设了填补性的工作小时异议复核及决定机制——这些都为北仲收费机制改革的顺利高效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30]
2020年9月25日,深国仲发布《关于修正仲裁规则》的公告,对《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部分内容作出修正。该修正案已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安排的主要目的是扩大仲裁庭的程序权力,尤其是赋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采用信息技术的权力。
5. 其他仲裁规则修订
2021年9月13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规则修订涉及范围较广,既涵盖调整首席仲裁员制定规则、拓宽快速程序适用范围等对已有制度的修改,也包括系统规定电子送达、视频开庭、证据规则、区分机构案件经办人和仲裁庭秘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公开脱密裁决、引入仲裁人员责任限制条款等首次创新之举,极大地优化了仲裁程序,有利于仲裁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2022年2月1日,北仲施行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明确网上开庭的开庭方式与电子送达的效力、增加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进一步调低机构收费封顶金额。2022年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等仲裁规则进行修正,进一步完善了其科学衔接、灵活开放的仲裁规则体系。2022年7月1日,新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正式实施,将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写入仲裁规则,大幅提高仲裁程序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此外,2022年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同步配套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两者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共同率先在国内开展临时仲裁服务。此举具有极大的示范意义,对于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落地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仲裁与国际实践接轨,顺应了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