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2026年03月13日
(五)快速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快速仲裁程序是国内外仲裁机构为提升特定类型仲裁案件的审理效率而创设的一种更加简易、高效的审理方式,目前已为大多数主流国际仲裁机构所广泛采纳和推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发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也已于2021年9月正式生效,也代表了快速仲裁程序在临时/专设仲裁程序中也得到推介和施行。本指导案例厘清了“临时仲裁”和“快速仲裁”的关系,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于上述两个概念的关系的正确认识,即“快速仲裁”并不排斥“临时仲裁”;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约定,“临时仲裁”中完全也可以进行“快速仲裁”。这一厘清有利于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34]本案例对于厘清“临时仲裁”“快速仲裁”等法律概念具有指导作用,展示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际形象。